1912年南京参议院审议通过的「 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共计八款。
第一款是政治待遇。许诺清帝退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符」。意即,溥仪仍然可以在自己的小圈子里保留「皇帝」称号,但民国没有皇帝,民国政府对待溥仪,只能采用对待外国君主的礼节——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指以相当于对待「外国君主」的礼节来优待溥仪,并不是说溥仪就此成了「外国君主」。整个文件的性质,是「清帝逊位给民国政府」,后者的治权,始于对前者的反抗,终于对前者的继承,并不存在改溥仪国籍为他国的问题。
第二款是经济待遇。许诺清帝退位之后,「 其岁用400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
其余六款。第三款是允许小朝廷仍暂居紫禁城,但日后须移居颐和园,皇宫侍卫可以留用。第四款是由民国政府酌情派卫兵,去保护清廷的宗庙陵寝。第五款,是民国政府承诺将按旧制修完光绪皇帝的崇陵,「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第六款是允许皇宫留用服务人员,但不许再招太监。第七款是承诺保护末代皇帝溥仪的私产(遗憾的是,这只是一条极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具体界定皇宫内的东西哪些属于溥仪,哪些不属于)。第八款是清廷「禁卫军」自此划归民国政府陆军部编制,薪饷不变。
除针对逊帝的这八款之外,民国政府还有两项承诺。一项是针对满清王公,允许他们「 世爵概仍其旧」,王爷们可以继续自称「 王爷」,也可将爵位传给子孙后代,「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皇族还可以免除兵役。另一项是针对八旗子弟,废除了旗人不许经商务农之类的限制,允许他们自由择业自由居住,且承诺「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①
也就是说,民国政府每年需要支付给逊清小朝廷的费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每年给逊帝溥仪「岁用」400万元。
(2)接济生计艰难的满清王公。
(3)救助八旗兵丁,继续给他们发饷。
♦ 清帝退位诏书
民国元年(1912)、民国二年(1913),新政府均勉力足额向逊清小朝廷支付了400万两(银元)优待费。
这种足额支付,主要依赖借款。如1913年的「 善后大借款」合同中,即包括:清室优待费277.7777万元、各旗俸饷俸米折666.6666万元、外旗俸饷(热河察哈尔密云等处)62.5万元、保护清陵俸饷40.4525万元。这几项资金,也见于1913年4-9月的财政预算。②
1914年,中央财政力不能支,制定了一套关于优待费的新支付办法。扼要而言便是要各省各关分摊、分期支付。具体措施是:
(1)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分四次交付。
(2)分摊情形: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广东、四川、江西七省,各16万两。陕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安徽六省,各8万两。芜湖关、粤海关、江海关、津海关、九江关、宜昌关、山海关、浙海关、闽海关、镇江关,各16万两。长芦盐课10万两、山东盐课18万两、两淮盐课16万两、河南山东新加盐斤28万两。一共是392万两。③
这项新办法,大体可以视为袁世凯搪塞逊清皇室的一种委婉手段。袁是清廷旧臣,又是促成清帝逊位的关键人物。他在大总统任上,于公于私,均不愿被人指责拖欠清室优待费。然而,中央财政捉襟见肘,袁用钱的地方很多(比如镇压「 二次革命」),又实不愿把400万之巨款交付给逊清小朝廷。于是,将400万拆散分摊给各省,便成了一种转移责任、免受指责的推脱之法。
此外,1915-1916年间,袁世凯正积极运作复辟帝制。这也让逊清小朝廷深感忧虑,担心民国变成「 君宪」后,原来的优待条件也会作废。故多次派人前去与袁政府交涉,希望取得优待条件永不变更的承诺。袁政府在1915年与1916年,至少两次正式答复逊清小朝廷,承诺「 所有清室优待条件,载在约法,永不变更」。④
虽然多次承诺优待条件「 永不变更」,但自1914年开始,逊清小朝廷便不再收到过足额的优待费。1916年7月,也就是袁世凯去世后一个月,包括前帝师陈宝琛、醇亲王、伦贝子等在内的一批前清遗老,在紫禁城南书房开会,专门讨论「 前总统任内所欠清室优待费共计六百万两,应否加入预算,及是否仍向现政府催请各办法」⑤。
大体而言,自新支付办法出台后,袁世凯政府便开始拖欠逊清小朝廷的优待费。至他去世之日,共计拖欠了600万两(银两)。袁死后,这部分欠款也未补足,据《申报》的报导,1916年的400万元,逊清小朝廷只收到了120万。⑥
1917年,逊清小朝廷与张勋合作,图谋复辟帝制,「 清室优待条件」遭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许多人主张,既然清室参与复辟违约在先,原来的「 清室优待条件」便自动失效,不但优待费不必再发,溥仪也应被驱逐出宫。
但新上台的段祺瑞曾是清廷之臣,未呼应这种舆论。1918年端午节,逊清小朝廷致函北洋政府国务院,说自己的情况已是「 库空如洗,大有无米为炊之势」,请求拨给60万元维持生计。段祺瑞政府将这一要求打了个七折,拨给40万。⑦
这一时期拨付给逊清小朝廷的优待费,仍主要来自对外借款。据曹汝霖披露,段祺瑞政府向日本借的「 总额为一亿日金」的西原借款,其中一部分即用来支付了清室优待费——「 余兼摄财长十个月,在任中,官无欠薪,军警无欠饷,学校无缺费用,驻外使领无欠外汇,即清室优待费,亦照条件拨付,此即受西原借款之助。」⑧
1920年5月,北洋政府与逊清小朝廷,就到底欠了多少优待费没付,做了一次总结算。结算方式是1919年6月以前的欠款,按银两算;1919年7月1日以后的欠款,按银币算。最终得出一项数据:从1912年到1919年6月底,共应支付银两3000万,折算成银元,是4166.6666万元。加上从1919年7月1日至12月底,还应发银元200万,合计应发4366.6666万元。除去已支付的2772.8926万元,还欠1593.7740万元。⑨
也就是说,截至1919年12月底,民国政府向逊清小朝廷支付了约三分之二的优待费。考虑到当时的中央财政几乎完全靠借债度日,这个支付比例,可以说是有诚意的。
欠下的1593万余元优待费,由财政部发给小朝廷796.8870万「 无利国库证券」,和796.8870万「 八年七厘公债票」做抵,算是结清。
1920年,北洋政府只欠了清室优待费76万余元。之后欠款比例又有所增长。1921年欠了164万余元;1922年(截至8月份)欠了130余万元。三年共计又欠下了371.5454万元。此外,自1917年至1922年8月,北洋政府还欠下原八旗兵丁的「 旗饷」869.5071万元。⑩
这批新欠款的归还情形不详,很可能延续了1920年的还款办法——1925年,有新闻报导称,财政部以国库券的形式,拨发给清室的优待经费,仍「 实欠五百三十九万八千余元,全数存汇丰」。北洋当局选择以「 盐余」分期拨还,每月还二十万。这批国库券,很可能是用来还新欠优待费的。
说回1922年。
该年6月,第一次直奉战争以奉系失败告终,对逊清小朝廷怀抱友好立场的总统徐世昌辞职。7月,议员李庆芳在众议院提出撤销清帝尊号及优待费的主张。理由是民国成立至今已有十年,国库空虚债台高筑,兵丁与官吏半数沉沦在饥饿状态之中,「 清帝及其宗室臣下,未曾为国服务」,却每年坐食民脂民膏达数百万之巨,实在是不合情理。不如将这数百万的清室优待费,改为创办「 贫民职工厂」,来收容那些生活困顿、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原八旗百姓。⑪
消息传出,逊清小朝廷颇为惶恐。为求「 落袋平安」,小朝廷先是呈请民国政府偿清此前所有积欠的优待款;然后又开始转移紫禁城内的贵重资产,或将之变卖,或存入东交民巷的外国银行,或转移至天津。据参与其事的溥佳(溥仪堂弟)披露,溥仪偷运宫中文物的具体方式,叫做「 赏溥杰」:
「 从1922年起,我们就秘密地把宫内所收藏的古版书籍(大部分是宋版)和历朝名人字画(大部分是手卷),分批盗运出宫。……当时我们想了一个自以为非常巧妙的办法,就是把这大批的古物以赏给溥杰为名,有时也用赏给我为名,利用我和溥杰每天下学出宫的机会,一批一批地带出宫去。……这批古物运往天津时,又费了一番周折,这些书籍、字画,共装了七八十口大木箱(详细数字记不清了)……」⑫
小朝廷变卖、盗运文物的行为,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舆论的群起责难。于是便有了1924年3月,李燮阳等六十六名国会议员联名提出质问,要求政府设法「 制止清室变卖」国家文物。5月份,北洋政府总统曹锟指派颜惠庆等10人为「 保存国有古物委员」,与小朝廷的代表10人,共同商议皇宫内文物的保管办法,规定「 凡系我国历代相传之物,皆应属于国有」,也就是算作国有文物;「 无历史可言者之金银宝石等物件,则可作为私有」,也就是算作溥仪的私产。
同年10月,直系军人冯玉祥发动事变,迫使曹锟辞去总统职务。随后,以黄郛为首的摄政内阁召开国务会议,修改了《清室优待条件》。新优待条件规定:
(1)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2)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3)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官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4)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5)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对溥仪来说,主要的损失是三项:(1)没有了皇帝尊号,「 小朝廷」不再是合法的政治待遇;(2)优待费从每年的400万,减为每年50万,另挪出200万救济旗民;(3)搬离皇宫,只能带走金银珠宝衣物首饰等私产,建筑物与关乎历史文化的文物,被归入公产。
此番修改「 清室优待条件」,引起了知识界的一场大争论。胡适认为「 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事」。更多的人则认为,小朝廷1917年参与张勋复辟,已是违约在先;张勋1923年死后,小朝廷又赐予其谥号「 忠武」,可谓二次违约。从前无人追究,是因为政府内部有太多原清廷之臣,并不意味着逊清小朝廷的做法没有问题。⑬
小朝廷的内务府,也曾一度拒绝承认新优待条件,理由是这次修改并非出自合法手段。但形势比人强,抗议无用。此后,民国政府给逊清皇室的优待费,便改做了每年50万元。据黄郛之妻沉亦云说,黄在任期间,「 其所订之优待费是照付的,……未丝毫延宕迟疑」⑭。
黄内阁只存在了短短一个月,若沉亦云所说属实,期间大约支付了一次优待费。优待费减为每年50万后,政府的压力大减,所以此后只偶尔有小朝廷要求当局拨发拖欠优待费的新闻。媒体报导的焦点,也转移到了「 恢复优待条件」的种种运动之上。比如1926年,溥仪曾致函吴佩孚,要求返回故宫居住,并恢复1911年的「 清室优待条件」。该函件交北洋政府内务部讨论后被否决。
♦ 北洋政府内务部拒绝溥仪返回故宫
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吴佩孚、孙传芳等一干军阀被扫荡出局,民国进入南京国民政府时代。北洋政府欠下溥仪的那些「 优待费」,自此便成了一笔无从讨要的烂账。
1931年,为拉拢争取溥仪不要投靠日本,蒋介石曾派人前往天津与溥仪接触。蒋希望他离开日租界,以免被日本人利用,并提出可恢复优待条件,保证按时拨付优待经费。但溥仪此时已决心投日,对前来接触者称:「 优待一节大可不必,因受人优待者,必系极无能力之人,识者耻之。」⑮
民国政府欠了末代皇帝溥仪多少「退位优待费」?
以上,是1912年至1927年,袁世凯政府与北洋政府支付逊清小朝廷「 优待费」的大致情形。虽然很难得出具体的欠款数据,但依据上述材料,大体情形仍是清晰的:(1)1924年之前的「 优待费」,至少超过半数是以现款支付的,剩余部分大多以国库券和政府公债做抵。(2)1924年修改优待条件之后,每年50万的优待经费,又支付了三年左右。
参考资料
①《优待清帝清皇室及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案》。收录于《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辑:中华民族史料》,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88-90页。
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878页。
③《清室优待费之分担手续》,《大同报(上海)》1914年第20卷第8期,第51页。
④《优待清室条件继续有效》,《崇德公报》1915年第22期;《民国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申令清室优待条件永不变更》,《东方杂志》1916年第13卷第1期。
⑤张旭、车树升、龚任界:《陈宝琛年谱》,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8页。
⑥《申报》1917年1月16日「外电」。
⑦《申报》1918年6月10日「北京政闻杂记」。
⑧曹汝霖:《西原借款之原委》,《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
⑨《益世报》1920年5月21日「要闻一」。
⑩《申报》1922年11月18日「财部积欠军政各费细数(再续)」。
⑪《申报》1922年7月30日「李庆芳议撤清室帝号」。
⑫溥佳:《1924年溥仪出宫前后琐记》,收录于《文史资料选辑》第35辑。
⑬杨天宏:《「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1期。
⑭沉亦云着、唐德刚协助整理:《亦云回忆(上)》,岳麓书社2017年版,第194页。
⑮《申报》1932年1月18日要闻「溥仪之真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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