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组织的一般结构
43. 在扩大和巩固党的组织时,不应当形式地从地理上来考虑计划方案,而必须注意到国内某一地区的实际经济和政治特点以及交通技术条件。必须把重点放在主要城市和大工业工人群众的中心地区。在建立新党时,常常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一种立即在全国铺开整个党组织网的愿望。虽然党的力量还极其有限,却被分散地投到全国各地。这样做就会削弱党的吸引力和妨碍党的发展。诚然,几年之后党可能建立起高度发展的官僚主义系统,但同时它却常常不能在国内哪怕在一个主要工业城市中奠定牢固的基础。
44. 为使党的活动达到尽可能高度的集中,按照公式主义的阶梯制度来建立党的领导机关,即设立层次众多的上下级机关,这是不合适的。必须做到以每一个大城市(及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和交通枢纽)为出发点,向四周地区和这一城市的政治经济管辖地域分布组织网。主要城市中的党委会是这个地区的领导机关,它领导区内的全部组织工作,指导区内党的政治活动,它必须同主要城市内的党员劳动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由地方党代表会议或地方党代表大会选出并经党中央批准的该地区的组织员,必须定期参加主要城市内党的生活。地方党委会必须经常从主要城市的党员中挑选干部来充实党的工作人员,以便使担任本地区内政治领导工作的党委会同本区主要城市的广大党员群众保持紧密的血肉联系。在进一步发展党组织的形式时,必须努力做到使担任领导工作的地方党委会同时也就是本地区主要城市的政治领导机关。这样一来,领导各个地区组织的党委会便将与中央委员会一起在整个党组织中起真正的领导机关的作用。
地方党委会所辖的地域当然不一定要同本地区的疆界一致。主要是应使地方党委会能够统一领导本地区内的一切地方组织。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应该把地区划小,成立新的地方党委会。
同时,在幅员辽阔的大国里,党当然还需要有一些一般的联系机关,来使中央委员会同各级地方委员会(省委员会、区委员会等等),地方的领导机关同各级地方组织(分区机关或分段机关)联系起来。诚然,在某些情况下,让这种联系机关中的某一个机关(例如党员人数众多的大城市中的一个领导机关)担任领导工作,可能是合适的。但一般地说来,这种违反集中制的做法应该避免。
45. 整个党受共产国际领导。共产国际所做出的涉及到参加共产国际的某党的那些指示和决议,或者(1)发给该党整个中央委员会,或者(2)通过中央委员会发给经管某项专门工作的中央机关,或者(3)发给各级党组织。
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决议是各党所必须执行的,当然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执行的。
党的政策和日常活动,由领导机关通过它的两个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进行指导。这个核心领导机关应定期召开党中央领导机关全体大会,以便做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别重要的决议。同时,为了对于一般形势、党的实际情况以及党的意志和活动能力获得正确的看法,在选举党中央机关时必须重视国内各部分的意见,因为它们是会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建议的。根据同样的理由,在选举中央机关时也不应当忽视策略上的重大分歧,相反,这些分歧在中央机关里也应当有所表现,在中央机关的组成人员中也应当有持少数意见的优秀代表者。但是核心领导机关应尽可能持有统一的观点,以便能够对党进行坚强而且可靠的领导,这里不仅要凭借自己的威信,而且也要凭借中央领导机关内一定的多数,甚至强大的多数。
党中央机关包括较为广泛的组成人员,特别是对于处于合法地位的群众性政党,就能在短期内为党中央建立严格的纪律和取得党员群众的绝对信任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并能迅速发觉党的负责人员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不健康的和动摇的现象,然后加以纠正和克服。这样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防止党内这种病态现象的发展,因而也就可以避免在将来的党代表大会上采取那种可能产生惨重后果的不得已措施来医治这种病态现象。
46. 党的中央机关(中央委员会或扩大中央委员会)对党代表大会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负责。中央委员会以及核心领导机关通常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但代表大会认为适当时,可以委托中央机关从本身成员中选出核心领导机关:政治局和组织局。
47. 一切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委会,都要在内部实行合理的分工,以便最有效地领导党的工作。同时,许多工作部门可能还需要设立各种专门领导机关(例如领导宣传工作、推广定期报刊、工会斗争、妇女工作、政治红十字会工作、情报工作、联系工作等等)。每一专门领导机关或者由中央领导机关领导,或者由地方党委会领导。
担任领导工作的地方党委会直至最高级的党的中央领导机关,都应对所属各委员会的活动和人员编制以及它们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实行监督。在党的工作部门中担任常任职务的一切党员,都直接由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委会领导。交流专职党员(如编辑人员、宣传员、组织员等),包括更换工作和调动地区,是适宜的,但以不给党的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为限。编辑人员和宣传员也应当参加某一工人小组的定期的党的工作。
48.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也像共产国际的领导机关一样,随时可以要求一切共产党组织及其机关和个别党员提供详尽的情报。必须让中央领导机关的代表和特派员参加一切会议,并享有否决权和发言权。党的中央领导机关应经常派定特派员若干人,以便对地方机关和分段机关发出指示和通知,指示和通知不仅可以采取政治性和组织性的书面文件(指令和通报)的形式,而且也可以采取直接口头的方式。
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都应设有由久经锻炼和富有经验的党员同志组成的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出纳和会计工作,并定期向扩大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任何一个党组织和机关以及个别党员,都有权随时直接向党或共产国际的中央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申诉。
49. 党的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议是各所属各级组织和每一党员所必须执行的。
领导机关负有防止领导人员玩忽职务和滥用职全的责任和义务,但对此只能在形式上做出部分的规定。领导机关的责任在形式上规定得越少(例如在处于非法地位的党内),它们便越加要听取其他党员的意见,力求经常获得可靠的情报,而且只有在经过全面和慎重讨论之后才能做出决定。
50. 党员在当众发表言论时,必须永远表现出自己是个战斗组织中的一个遵守纪律的成员。如果在某一问题上对于做法是否正确发生意见分歧时,他们就应当尽可能在当众发表意见之前,先在党组织内进行协商,然后再根据所做的决定行事。但是,为使党的每一项决议都能被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努力执行,就应当尽可能吸引更多党员群众来讨论和解决每一项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决定,某一项问题是否应由个别同志公开地进行讨论,以及讨论的形式和范围(在报刊上或印成小册子)。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按照其他成员的看法甚至是错误的,这些同志在当众发表谈话时也不应该忘记,削弱或者破坏队伍的统一,是一种最要不得的违反纪律现象和革命斗争中最要不得的错误。
捍卫共产党,首先是捍卫共产国际,反对共产主义的一切敌人,是每一个党员的崇高义务。谁要是忘掉这一点,甚或当众攻击党或攻击共产国际,谁就是党的敌人。
51. 在制定党章时必须毫不迟延地执行共产国际的决议,甚至在党章和各党以往做出的决议必须加以修改时,也应当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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