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0日 星期日

<< 托洛茨基:俄国革命史·十月革命(下) >>第六章 暴动艺术2

    十月暴动的根本的政治力量在于无产阶级身上,彼得格勒工人又在无产阶级之中占据第一个位置。另一方面,维包格区又是首都的前锋。暴动计划选取这个根本的无产阶级市区为发展进攻的出发点。
  各种色彩的妥协派,从马尔托夫起,暴动之后都企图把布尔什维克主义说成为一种简单士兵倾向。欧洲社会民主党很欢迎这个理论。于是人们闭起了眼睛不看根本的历史事实,这就是:无产阶级是首先站在布尔什维克派方面的;彼得格勒工人指示全国工人以道路;卫戍军和前线军队更长久继续拥护妥协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派在苏维埃制度之中给予士兵以种种特权而牺牲工人,反对工人武装,唆使士兵反对工人;惟有在工人影响之下军队情绪才发生转变;在决胜负时候,士兵的领导权是操在工人手里的;最后,一年之后,德国社会民主党,学着俄国同道榜样,依赖士兵来反对工人。
  秋天时,右派妥协派已经全无可能在工厂和兵营说话了。但左派还图谋说服群众:暴动是疯狂。马尔托夫曾于七月间与反革命攻势作战过,因之寻得一条小路退到群众意识去;他现在又来做一件无成功希望的事业了。10月14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席上,他自己承认说:“我们不敢担保布尔什维克派肯听我们说话。”然而他认为有警告“群众”之责。可是群众要的是行动,而非道德教训。他们即使相当耐烦地肯听有名的警告者说话,但据姆斯迪斯拉夫斯基供认,“他们仍是依照自己的方式去思想,如以前一般的。”苏汉诺夫说起在某日蒙蒙细雨底下,他努力去说服普地洛夫工厂工人,告诉他们无需暴动就可以解决问题。不耐烦的声音打断他的话。人家听他二三分钟,又打断他的话。“经过几次尝试之后,我只好罢手了。这没用处,……细雨渐渐湿透我们。”在十月间不很佳妙的天气之下,可怜的民主左派,如他们所自白的,都像落水的公鸡了。
  反对暴动者之中“左派”爱用的政治理由——布尔什维克派里面也有人用这个理由——乃是指出:下层并没有战斗热情。10月11日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写道:“劳动者和士兵群众的情绪,甚至于不及7月3日以前。”这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彼得格勒无产阶级之中,由于等待得太长久原故,发生了某种烦闷情绪。人家甚至对布尔什维克派也绝望了:他们也是要骗人的么?10月16日,拉希亚——彼得格勒最有奋斗精神的布尔什维克之一,原是芬兰人——在中央委员会开会时说:“我们的口号显然已开始变为陈腐了,因为已有人怀疑我们是否要做我们所号召的事情。”然而因等待而起的烦闷,虽然好像是厌倦,但作战信号一发下来立刻就消失了的。
  凡暴动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拉拢军队。这工作主要是依靠总罢工,群众示威,街道冲突和障碍物战争等来做的。十月革命的特异点,从来未曾看见到如此地步的,就是在于:感谢环境的巧合,无产阶级前锋队在暴动未曾开始以前就把首都的卫戍军拉到自己方面来了:不仅拉过来,而且用卫戍军会议这个组织来巩固这个胜利品。十月暴动的内情是不能理解的,倘若没有完全明白:最重要的和最难预料的暴动任务,根本上,在彼得格勒,于武装斗争开始以前就已解决了。
  然而这并不是说暴动已变为多余的了。不错,卫戍军绝大多数站到工人方面来;但其中少数还是反对工人,反对暴动,反对布尔什维克派。这少数人是军队中最精锐的部分组成的:军官,军官学生,突击队,也许还有哥萨克骑兵队。不能用政治手段征服这些分子,必须战胜他们,历史上称为十月暴动的,其任务的最后部分便如此具有一种纯粹军事的性质,最后阶段之解决必须依靠步枪,刺刀,机关枪,甚至大炮的,布尔什维克党就是领率着走这条道路。
  准备冲突的是些什么军事力量呢?主持社会革命党军事工作的波里斯·索可洛夫说起暴动之前那个时候,“各党派在军队之中的一切组织,除了布尔什维克派的以外,都瓦解了,环境也绝不利于新的组织。士兵的情绪决然是倾向于布尔什维克派的,但士兵的布尔什维克主义是消极的,士兵绝无意义拿起武器积极动作。”索可洛夫没有忘记添加几句:“只消有一两团人,绝对可靠的和具有战斗力的,就可以使整个卫戍军慑然服从。”是的,所有的人,从帝制将军以至于“社会主义”知识分子,都只缺少“一两团人”来扑灭无产阶级革命。但说卫戍军广大多数深恶痛恨政府,却不能站在布尔什维克派方面作战,——这确是实情。其原因乃在军队中旧的军事机构和新的政治机构确然决裂了。军队战斗力的脊柱是指挥部。指挥部反对布尔什维克派。军队的政治脊柱是布尔什维克派。但布尔什维克派不仅不晓得指挥军队作战,大多数情形下还不晓得开枪哩。士兵群众成分不齐。积极的,有战斗精神的分子,总占少数,大多数士兵,同情于布尔什维克派,投他们的票选举他们,但也坐等他们解决问题。兵队中仇视布尔什维克派分子数量太少了,不敢发起什么动作。如此,卫戍军的政治情况是非常有利于暴动的,但从战斗观点来看,则卫戍军并无重大助力,——这是可以预想而知的。
  然而断不可因此将卫戍军排除于军事行动计划之外。几千个士兵决心站在革命方面作战的,是散布于更消极的士兵群众中间,正为如此就能够或多或少拖着群众前进。有些部分,成分更好的,则保持着纪律和作战能力。即使在瓦解的部队之中也有坚强的革命核心存在。在后备军第六营共有一万人左右,共分五连,第一连总是与众不同的,差不多从革命开始就被人指为布尔什维克派,这一连人在十月那几日打得很好。一般说,卫戍军各团,不以团资格存在了,指挥部机构散乱了,不能从事于较长久的军事动作;但这总是武装的人群,其中大多数也曾经过战阵。所有的部队都被同一情绪联系着:赶紧推翻克伦斯基,回家去,进行土地改革。如此,十月起义的日子里,已经完全涣散的首都卫戍区部队注定再次手持武器团结一心。那是他们四散回家前的最后亮相。
  从军事观点看,彼得格勒工人构成了什么力量呢?这就是提出赤卫队问题。现在是比较详细说说赤卫队的时候了:以后几天,赤卫队就要走上历史大舞台。
  由于1905年的传统,二月革命一开始工人自卫队就复活了;复活以后也就分担二月革命的命运。科尔尼洛夫那时是彼得格勒军区司令,他声明军械库在推翻帝制那几日中共丧失了三万只手枪和四万只长枪。此外,因警察缴械和军队同情而落于民间之手的枪械也不在少数。政府要求归还军火时没有人答应。革命教训人认识一只枪的价值。然而有组织的工人只得到这批失落的军火的很小部分。
  最初四个月间,暴动问题简直没有向工人提出来。民主的双权政制,使布尔什维克派有可能在苏维埃中征取多数。工人自卫队是民主警察之中一个成分。但这一切是形式的过于实质的。一只枪拿在工人手里,其历史意义是不同于拿在学生手里的。
  工人手里有枪这个事实,一开始就令有财产的阶级惊慌起来,因为如此一来,势力关系就急剧改变了,有利于工人。在彼得格勒,国家机关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拥护,开始时无疑是一个权力,工人自卫队那时还不如此令人害怕的。但在外省工业区,则工人自卫队的增强,就是表示改变一切关系,不仅产业内部的关系,而且产业外围的关系。武装的工人,革除了经理和工程师,有时还把他们扣押起来,往往由工厂大会决议,拿工厂的钱来供赤卫队开销。在富于1905年游击斗争传统的乌拉尔地方,工人自卫队在老战士指挥之下维持秩序。武装工人差不多不知不觉的清除了官方政权,而代之以苏维埃机关。工厂主和管理人实行的怠工,使工人负起了保护产业的责任,如机器,货栈,煤和原料的储藏。反串了角色:工人紧握着枪,来保护工厂,认为工厂是他们的力量的源泉。如此,工人专政原素,在整个无产阶级未曾夺得政权以前,就确立于产业和工人区之中了。
  妥协派总是反映业主的恐惧心,他们拼命地反对首都工人武装,务使之减少至极低限度。据弥尼乔夫说,那瓦区共有“15只左右长枪和几把手枪”。在此时候,城中盛行劫掠及暴力。各方面传播惊人的谣言,预告将有新变乱发生。七月示威前不久,大家以为工人区要被放火烧了。工人寻觅军器,到处敲门,甚至打破门进去。
  普地洛夫工厂工人从7月3日示威获得了胜利品:一架机关枪和五箱机关枪弹。“我们快活得同小孩子一般,”——弥尼乔夫说。有些工厂武装得更好些。据里乞可夫说,他的工厂的工人共有80只长枪和20把大手枪。一堆珍宝!他们又从赤卫队司令部得到两架机关枪:一架安在食堂,一架安在顶楼。里乞可夫说:“我们的队长是考采罗夫斯基,他的最亲密的助手是托姆恰克和耶非莫夫,前者于十月暴动中在皇村附近被白卫军杀死了,后者则在阎堡附近被白党强盗所枪毙。”这简单的几行字,足够令我们轻轻一瞥工厂内情,那里形成了十月革命和未来红军的干部,那些托姆恰克,那些耶非莫夫,那些成百成千的无名工人,就是在那里甄拔出来,养成指挥习惯,锻炼自己的气魄,后来,得到了政权,他们又奋勇去保卫这个政权,以至于死在战场里面。
  七月事变立刻改变了赤卫队地位。人们已经公开解除工人武装了,不是用劝说手段,而是行使暴力。但工人大多把些破铜烂铁缴出来当作枪械。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小心埋藏着。长枪分发给最可靠的党员。机关枪则涂了油埋在地下。赤卫队转入地下,紧密拥护布尔什维克派。
  工人武装工作,起初是党的工厂支部和区委员会担任的。布尔什维克派军事委员会以前只在卫戍军和前线方面做工作,经过七月压迫再抬起头来之后,才第一次注意于组织赤卫队的工作,供给工人以军事教练,有时还拿枪械给工人。党指示的武装暴动前途,渐渐使得先进工人对于赤卫队怀抱一种新观念。这已经不是维持工厂和工人区治安的警察了,这是未来暴动军的干部。
  八月间,工厂被人放火的事情渐渐多了。每逢有危机要发生时候,集体的意识都要起了一次震动,激发一阵惊惶的波涛。工厂委员会紧张地工作,为了保护工厂免受危害。藏着的枪又拿出来了。科尔尼洛夫的暴动,确定地使赤卫队成为合法的组织。约有二万五千人报名加入赤卫队,领有步枪,一部分还有机关枪,但自然不是每人都有武装的。工人从希吕塞尔堡火药厂,由尼瓦河,运来一满船的手榴弹和炸药:为了反对科尔尼洛夫!妥协派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拒绝这宗“希腊人的礼物”[4]。维包格区赤卫队就在夜间拿这危险的礼物在全区分发了。
  工人斯可林科说道:“学习使用枪械法,以前是在房子里面做的,现在则在露天之下,在公园里和马路上举行了。”工人辣启托夫在回忆录中说道:“工厂变成了兵营。工人一面做工,一面挂着背囊,倚着步枪。”不久之后,那个制造炮弹的工厂,所有的人都报名加入赤卫队了,除了老社会革命党人和老孟什维克派。汽笛一叫,所有的人都在院子里排队,操练。“生胡子的工人和小学徒,站在一排,都小心听着教练说话,……”正当帝制旧军队趋于解体之时,在工厂里就立下了未来红军的基础。
  科尔尼洛夫的危险一经过去,妥协派就食言而肥:普地洛夫工厂共三万工人,只发了三百只枪。不久,完全不发枪了:现在危险不是从右边来了,而是从左边来;人家赶紧寻求保护,不是求无产阶级保护,而是求军官生保护。
  没有了眼前的直接目的,武器又不够,引起了工人纷纷退出赤卫队。但这不过是很短期间的事情。根本的干部已来得及在每个工厂团结起来了。赤卫队各队之间建立了巩固的联系。中心干部由于经验知道了他们有后备队,危险时候一到,立刻可以动员起来的。
  苏维埃转到布尔什维克方面来之后,赤卫队的地位又根本改变了:以前是被迫害的或勉强被宽容的,如今则成了苏维埃的一个正式机关,——苏维埃已经伸手要拿政权了。工人往往自己寻得武器,所求于苏维埃的不过一纸准许书而已。九月底以后,尤其10月10日以后,暴动准备公开提出于议事日程。暴动以前一个月,彼得格勒几十个工厂都在加紧操练,主要是练习开枪。十月中旬,使用武器的兴趣更加提高了。有些工厂,差不多所有的人,都加入了赤卫队。
  工人渐渐更迫切地向苏维埃要求枪械。但枪械比伸出来的手少得多多。工程师高子明说道:“我天天到斯摩尼学院来,我看见苏维埃开会前后,工人和水兵如何包围托洛茨基,或献出枪械,或索取枪械给工人,报告分配枪械情形,和提出问题:究竟什么时候动手呢?大家等得不耐烦了。……”
  形式上,赤卫队是离开党派而独立的。但愈近总解决时候,布尔什维克派愈占据重要位置:他们构成每队的核心,指挥部操在他们手里,与其他工厂及各区之联系也是经过他们。无党派的工人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跟着布尔什维克派走。
  然而,现在,暴动之前,赤卫队人数还是不多的。16日,乌里茨基,布尔什维克派中央委员,估计彼得格勒工人军共有四万武装。这数目宁可说夸大了的。武装的来源还是很有限的:无论政府如何儒弱,非走上暴动道路就不能去夺取兵工厂。
  22日,全城赤卫队举行会议:到会者约百人,共代表两万个战斗队员。这个数目,不必看得太认真:报名加入赤卫队的人,不见得都是积极的;反之,到了危险时候,工人们就将成群加入。这个会议,第二日通过的章程,确定赤卫队为“无产阶级武装力量的组织,为了同反革命作战,并保卫革命的胜利品”。注意这点,暴动以前24个钟头,赤卫队的任务还是以守势而非攻击的话来形容的。
  基础组织是十人为一班;四班为一排;三排为一连;三连为一营。合指挥部和特别队伍在内,每营约五百多人。一区中的各营构成一队。在大工厂之中,譬如普地洛夫工厂,则成立独立队。特别的技术队伍,如工程兵,脚踏车兵,电报兵,机关枪兵,炮兵等,则在相当的产业方面招募,而编入步兵之中,——或者是独立的,随着所负的任务而定。所有的官长都是选举出来的。这没有什么不便之处,因为大家都自愿入伍的,大家都互相认识。
  女工则编成救护队。在制造战时医院用品的工厂里,开办救护常识训练班。塔祥娜·格拉夫写道:“差不多所有工厂里面,都已有女工经常服务,做着看护工作,并备有必需的救伤用品。”组织,在金钱和技术方面,是非常之贫乏的。工厂委员会渐渐送材料来,给救护队和治疗所之用。后来暴动时候,这些薄弱的核心发展很快:忽然有多量的技术材料供其支配。24日,维包格区苏维埃命令:“立刻征发所有的汽车,登记所有救伤用的材料,并派遣看护至所有的治疗所服务。”
  没有党派的工人,一天多一天去练习开枪和作战。守卫岗位一天比一天加多了。工厂日夜都有巡哨。赤卫队的指挥部搬到比较宽敞的地方去。23日,在铁管制造厂进行检阅赤卫队。一个孟什维克发言反对暴动,但被暴风雨一般的气愤所拦阻了:够了,讨论的时候已经过去了!潮流是不可抵御的,连孟什维克派也卷入其中。塔祥娜·格拉夫说:“他们也加入赤卫队,在各部分服务,甚至有所建议。”斯可林科描写,23日,赤卫队里面,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派如何与布尔什维克派联欢,青年人如何与老年人联欢,他自己又如何温柔的吻他的父亲,——同厂的工人。工人佩斯可伏衣说起,在他的武装队之中,“有16岁的青年工人和50岁的老头子。”年龄参差不齐,更增加了“兴趣和战斗精神”。
  维包格区特别热心准备战斗。通往维包格区来的活动桥梁,钥匙都拿到手了,本区种种弱点都加以研究,本区的革命军事委员会也选出来了,工厂委员会实行不断的值勤制度。加育劳夫得意得很——他合当得意——说起了维包格区工人:“他们是首先同帝制作战的,首先在本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首先拿着武器出来反对十个资本家部长,7月7日也是首先出来抗议人家对于本党之迫害的;在10月25日那个决胜负的日子,他们也未曾落于人后。”这都是实在的话!
  赤卫队的历史很可以当作双权政制的历史来看。双权政制以其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给了工人更大的便利,得以在暴动以前便造成了一个威严的武装势力。要确定在暴动时候全国工人自卫队究竟有多少人,——这却是一件差不多不能实行的任务,至少现在是办不到的。无论如何,总有几万武装工人构成暴动的干部。至于后备力量,则差不多是无究无尽的。
  赤卫队的组织显然是未能臻于完善的。一切都是在匆忙中做的,粗枝大叶的,并非样样做得灵巧。赤卫队分子,大部分没有训练得好,联络不好,武装不完备,救护部分也落了后。但以最能够牺牲的工人来主持,赤卫队此次是渴欲进行斗争到底的。这就决定了胜负。
  工人性质的赤卫队和农民性质的卫戍军其间的差异并非仅仅由二者社会成分来决定的。那些愚鲁的士兵,回到本乡,分了地主土地之后,好多人都能拼死命打仗,反对白卫军,——起初当游击队,后来加入红军。除了社会成分差异之外,二者中间还有更直接的差异:卫戍军是厌恶战争的旧式士兵,一种强迫性的结合体,至于赤卫队则是簇新编练的,经过一番个人的拣选,建立于新的基础之上,含有新的目的。
  革命军事委员会还有第三种武力:波罗的海水兵。就其社会成分来说,水兵们比陆上步兵更接近于工人。水兵之中有好多是彼得格勒工人。水兵的政治水平也比步兵高得多多。那些后备兵很少战斗精神,甚至忘记了如何开枪。水兵则没有间断实际服役。
  为了积极的军事行动,决然可以依靠于武装的布尔什维克派,赤卫队,水兵中先进队伍和卫戍军中保持得最好的诸团。这种种武力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卫戍军人数虽多,但没有充分的作战意志。水兵人数不很多。赤卫队没有经验。工人和水兵携来了魄力,勇敢,热情。卫戍军诸团则构成不很活动的后备,以其人数发挥威力。
  布尔什维克派天天和工人,士兵,水兵等打在一起,很明白他们率领作战的这个大军,其中分子性质上有何种深刻的差异。暴动计划,一大部分就是建立在这个差异估计之上的。
  敌方的社会力量,是由那些有财产的阶级所构成。这就决定了它的军事上弱点。首都那些有地位的人,言论界和教育界那些人物,他们在哪里打过仗呢,何时打过仗呢?他们一向是依靠电话或电报去探听那决定他们命运的战斗之结果。青年一辈的,他们的子弟,学生们怎样呢?他们差不多都是仇视十月暴动的。但其中大多数,同父兄一起,躲在旁边,等待战斗结果;一部分后来加入军官生队伍中去,军官和军官生有好多本是学生出身的。没有民众拥护有财产的阶级。工人,士兵,农民,都是反对他们。妥协党派的破产,表示有财产的阶级是没有军队的了。
  如果在近代国家生活中,铁路占重要地位,那么铁路工人问题在敌对两营垒的政治计算之中自然也占重要位置了。铁路人员的等级制,使得其中政治倾向异常复杂,如此造成了有利于妥协派外交家的条件。成立很迟的“铁委”在职员中以及工人中的根基,比较军团委员会在前线士兵中的根基更加牢固些。在铁路上,只有少数人跟随布尔什维克派走,主要是堆栈和工场工人。据布尔什维克派做工会运动领袖之一史密特的报告,最接近于党的铁路工人,乃是彼得格勒和莫斯科联络线上的工人。
  但即使是在妥协派的职员和工人群众之中,从九月的铁路罢工起,也突然发生了左倾。“铁委”空谈和延宕,引起了群众不满意,一天比一天更不满意。列宁指出“铁路和邮政雇员继续与政府发生激烈的冲突”。从暴动的直接任务观点看来,这差不多是足够的了。
  邮电方面没有如此顺利。据布尔什维克波基说,“电报机关之中有很多立宪民主党人。”但那里,小人物也是仇视大人物的;邮差之中有一群人准备于紧急时机夺取邮政局。
  仅仅拿言论去说服铁路雇员和邮政员,那是没有用的。布尔什维克派若是表现的不坚决,立宪民主党和妥协派上层仍旧要占据优势。如果革命的领导是坚决的,下层就必然带着中层走,而使上层“铁委”领袖陷于孤立。在革命的计算之中,仅仅统计数字是不够用的:必须补充以活的行动系数。
  反对暴动的人,甚至布尔什维克派内部分子,却也寻到了充足的理由,做出悲观的结论。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警告人切勿过轻估量敌人的势力。“彼得格勒决定一切,但在彼得格勒,敌人有……很大势力:五千名军官生,武装齐备,又晓得作战,此外还有司令部,还有突击队,还有哥萨克,还有一大部分卫戍军,还有很多大炮布置于彼得堡周围,成一个扇形。何况敌人依靠中央执行委员会援助,差不多一定的要从前线调兵回来哩。”……这里列举的是很吓人的,但不过限于列举而已。如果整个说来,军队是社会的缩影,那么社会公然裂为两半之后,则每一半的军队就是一个敌对营垒的缩影了。有产者的军队就带有孤立和解体的印记。
  集聚在旅馆,饭店和赌场的军官们,自从克伦斯基和科尔尼洛夫决裂之后,就仇视政府了。然而他们仇视布尔什维克派还更厉害得多。一般说来,站在政府方面最积极活动的却是帝制派军官。“亲爱的科尔尼洛夫和克里木夫,你们当初做不成的事情,靠着上帝帮助,我们这次也许要成功了。……”这是军官薛内古勃许愿的话,他是暴动那天最勇敢保卫冬宫的一个。然而无论军官人数如何多,其中只有几个人真有决心作战。科尔尼洛夫事变已经显示了这些彻底堕落了的军官,不成为一个战斗力量。
  军官生的社会成分是不单纯的,其中意见不是一致。除了世袭的,如军官的子孙之外,还有不少的偶然分子,帝制时代因战争需要而入学的。工兵学校校长曾对一个军官说:“你和我非死不可,……我们是贵族,不能不死的。”这些大言不惭的贵族——他们后来居然逃避了贵族式的死!——谈起那些平民出身的军官生时总带着鄙视态度,仿佛谈起了下等人,乡下人,“面目可憎,语言无味”。军官学校里面,贵族和平民[5]之间分别得很清楚;而最热心拥护共和政府的也正是那些最留恋于帝制的人。民主派的军官生则宣布他们不是拥护克伦斯基,而是拥护中央执行委员会。革命第一次打开了军官学校的门,让犹太人进去。犹太资产阶级家庭子弟,为了表示与上层特权者平等之故,特别仇视布尔什维克派。可惜这并不够用,不仅不够拯救政制,而且不够保卫冬宫。军官学校成分复杂及其完全隔离军队,遂致到了危急时候,军官生自己也开起会来。他们问道:哥萨克将取什么态度呢?除了我们之外还有别人出来么?一般说来,值得替临时政府打仗么?
  据十月初博德魏斯基报告,彼得格勒诸军官学校中有120个社会主义者,其中42个或43个是布尔什维克派。“军官生说,学校当局都带着反革命精神,他们显然教导学生准备于乱事起时出去扑灭暴动。……”社会主义者数量,尤其布尔什维克派数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但他们使得斯摩尼学院有可能知道军官生之中发生了什么重要事情。此外,军官学校的地点也是异常不利的:军官生散处于兵营中间,他们说话时虽然鄙视士兵,却很害怕士兵。
  他们的害怕本是有充足理由的。从邻近的兵营和工人区域,几千只仇视的眼睛望着军官生。还有一种更有效的监察,就是每个学校里都有一队士兵,口头上说是守中立,但实际上则倾向于暴动方面。学校的枪械库握在非作战队伍的士兵手里。工兵学校一个军官写道:“那些混蛋不仅把仓库钥匙丢了,害得我破门进去,而且把机关枪要件拿走了,不知藏在什么地方。”在如此情形之下,很难指望军官生显示英雄奇迹。
  彼得格勒暴动会遭遇从外面,从邻近地方卫戍军来的攻击么?帝制国家,在其存在的最后几日,不断希望首都外围那个小圆圈的军队来拯救。这个希望落空了。但这次怎么样呢?若等待那些保证绝无危险的条件,然后暴动,则连暴动本身都不需要了:暴动的目的正是要打破那不能以政治手段排除的障碍。不能什么事都预先计算到的,但凡是能计算的都计算到了。
  十月初,在喀琅施塔得开了彼得格勒省苏维埃会议。首都近郊:喀琴那,皇村,红村,奥兰宁堡,以及喀琅施塔得本身——等处卫戍军的代表,都是激昂慷慨,同波罗的海水兵唱一个调子。彼得格勒省农民代表苏维埃也赞成这次会议的决议案:农民经过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而急剧转向于布尔什维克派。
  16日中央委员会会议上,省工作人员斯忒潘诺夫描述了彼得格勒省复杂的势力关系,但其中布尔什维克主义占优势是显而易见。在塞土特洛勒茨克和高平诺,工人武装起来,有战斗情绪。在新彼得霍夫,军队之中的工作停止了,军队瓦解了。在红村,第176团(本是布尔什维克派,就是7月4日在陶立特宫守卫的一团)和第172团,都是站在布尔什维克派方面;“但以外还有骑兵”。在鲁加,卫戍军中三万人转到布尔什维克派方面来,一部分迟疑,苏维埃还是保卫祖国的。在格独瓦,军队赞成布尔什维克派。在喀琅施塔得,群众情绪低落了,以前几个月情绪太过于高涨,水兵中最好的分子此时在作战的舰队里面。在距离彼得格勒60俄里的希吕塞尔堡,苏维埃好久就是唯一的政权了;火药厂工人准备随时都可为拥护首都而作战。
  以上关于第一线后备军的消息,同那在喀琅施塔得开的苏维埃会议结果配合起来,可以认为是完全能鼓起人勇气的。从二月暴动发出来的浪潮足够破坏首都周围军队的纪律。现在预先知道了最接近首都的卫戍军的情绪,人们对于他们就更有把握了。
  第二线后备军,就是芬兰前线和北方前线的军队。那里,事情更加顺利。史密尔卡,安东诺夫,狄宾科等人的活动,产生了难以估价的效果。舰队和赫尔辛基卫戍军一起,在芬兰土地上,成了最高权力。政府在那里没有一点威权了。调到芬兰来的两师哥萨克兵——科尔尼洛夫调来准备打击彼得格勒的——有了时间同水兵们亲密接近,而拥护布尔什维克派或社会革命党左派,——在波罗的海舰队之中,社会革命党左派渐渐的同布尔什维克派没有多少分别了。
  赫尔辛基插手(干预)勒瓦尔军港的水兵,那些人的态度当时有些含糊。北方苏维埃大会大约也是波罗的海舰队发起的,这个大会团结了彼得格勒周围卫戍军苏维埃为一个大圈子,连莫斯科和阿尔汉格尔斯克也划在这个圈子里面。安东诺夫写道:“以此手段实现了保卫革命首都以抵御克伦斯基军队的可能攻击之观念。”史密尔卡开完了大会回到赫尔辛基去,准备组织一个特别军,含有水兵,步兵,炮兵等,为的一见信号即开往彼得格勒来。彼得格勒暴动时芬兰的一翼是最有保证的。从那里不会有什么打击,只有重大帮助罢了。
  但在前线其他部分事情也进行得很好,总之比最乐观的布尔什维克派那几日所设想的还要好些。在十月这个月中间,军队里举行了新选举,选举出军队委员会;到处都有显然转变倾向于布尔什维克派。在驻扎于德文斯克附近的那一军人中,“明白事理的老士兵”,于选举团委员会和连委员会时,完全落选;他们的位置被“那些愚昧无知的分子”占据了,这些分子“眼睛冒火,发亮,嘴巴同狼一般”。其他地方也是一样。“到处都改选委员会,到处都只选出布尔什维克派和失败主义者。”政府特派员开始躲避,不敢巡视各团:“此时他们的地位并不比我们的好些。”这里我们引的是布德柏格男爵的话。他那一军中两团骑兵:轻骑兵和乌拉尔哥萨克,比其他各团更长久握在长官手里,从来未曾拒绝去镇压变兵,但此时忽然变卦了,要求“人家以后莫派他们负担讨伐军和宪兵工作”。这个警告的恐吓性,对于这位男爵,是比对于其他任何人,更加明白的。他写道:“你不能靠拉小提琴来指挥一大群豺狼、豪狗和绵羊,……惟有大规模使用红铁,才有得救希望。”底下是一个悲惨的告白:“铁就没有,且不晓得从何处去拿去。”
  我们如果没有提到其他各军各师的情形,那是因为他们的长官观察力没有布德柏格深刻,或者没有写什么笔记,或者写的笔记至今尚未发表。但驻扎在德文斯克附近那一军人,是没有什么要点与第五军团中其他各军不同的,除非是长官文采惊人这一点。另一方面,第五军团比其他军团也强不了多少。
  第五军团的军团委员会,妥协派,好久以来就是虚悬在空中的;它还不断地打电报到彼得格勒去,拿话恐吓人,说什么要拿刺刀来恢复后方治安。布德柏格写道:“这一切都是吹牛的,都是虚声恐吓的。”委员会在临死挣扎,23日改选了。新委员会是布尔什维克派的,主席是斯克良斯基博士,——一个优越的青年组织家,不久以后就在创立红军方面发挥他的才干,后来在美洲一个湖中划船时偶然丧命了。
  北方前线政府特派员助手,10月22日,报告陆军部长说:布尔什维克主义思想,在军队之中一天比一天得势,群众要求和平,连抵抗到最后顷刻的炮兵也“可以接受失败主义宣传了”。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征兆。“临时政府没有一点威权,”——这是暴动以前三日政府在军队中的直接官吏报告给政府的话。
  革命军事委员会,那时固然没有见着所有这些文件,但它知道的事情,已经绝对够用了。23日,前线各部队的代表们向彼得格勒苏维埃要求和平;否则军队要退回后方来,“杀尽所有想再打十年仗的寄生虫”。前线的人对苏维埃说:把政权拿去罢,“前线将拥护你们的”。
  在比较遥远的和落后的前线,西南前线和罗马尼亚前线,布尔什维克派还很少见,而且被人视为奇异人物。但那里,士兵的情绪仍是同别处一般。耶夫珍妮亚·宝希说道:在那驻扎于日梅林加附近的禁卫第二军中,六万个士兵之内只有一个青年共产党人和两个同情者;但这并不能阻止这军人于十月那几日出来拥护暴动。
  政府派人物,寄托其希望于哥萨克直至最后顷刻。然而较不盲目的右派政客,明白了,这方面事情也是很不妙的。哥萨克军官差不多都是科尔尼洛夫派。哥萨克兵则是渐渐倾向左方的。政府中人好久都不明白这点,总以为哥萨克诸团之对冬宫冷淡是由于加雷定受了委屈。但最后,连司法部长马良托维趣也明白了,加雷定“背后只有哥萨克军官,至于哥萨克士兵,同步兵一般,干脆地倾向于布尔什维克主义”。
  三月初旬那些前线,崇拜自由派祭司,拥护立宪民主党部长,欢迎克伦斯基演说并相信布尔什维克派为德国奸细的,——如今荡然无存了。玫瑰式的幻想被践踏在战壕污泥之中;士兵们如今再不肯穿着破鞋子在这污泥中过生活了。彼得格勒暴动那一天,布德柏格写道:“总解决之期临近了。结局如何,可以未卜而知的;在我们这边前线,已经没有一个部队……不在布尔什维克派权力之下了。”

  [1] Putschism,原是德文。——译者
  [2] Louis Philippe(1773-1850),法国七月王朝国王(1830-1848),1848年革命后逃亡英国。-C.R
  [3] Герцен, Александр Иванович(1812-1870)俄国启蒙运动重要分子之一。——译者。
  [4] 译者按,即礼轻而求奢之意。【希腊人的礼物,Greek gift,指危险或害人的礼物。典出特洛伊战争。希腊人佯装撤退,留下木马。特洛伊祭司认为木马可疑,“希腊人就是送上礼物,也教人担心。”特洛伊人不听,把暗藏希腊士兵的木马运进城中,招致灭城之祸。-C.R】
  [5] 原文直译:“白骨头”(上等人)和“黑骨头”(下等人)。现代俄语主要保留了“白骨头”的说法,“黑骨头”基本不再说了。-L.X

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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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战争一般,革命也不是人们情愿干的。不过有不同之点,这就是:战争时有决定意义的作用是强迫;至于革命时,则没有强迫,除非是环境所迫。没有其他道路可走之时才发生革命。暴动立于革命之上,如同众山的最高峰,是不可以任意激成的,正如整个革命不可以任意激成一般。群众在决心作一最后冲击以前,要进进退退好多次。
  阴谋之与暴动对立,通常总被比做少数人的有意行动与多数人的自发运动的对立。事实上,一个胜利的暴动,只能是这样一个阶级的事业,这个阶级是注定做全民族领导者的;暴动以其历史意义及其方法,深深有别于一个躲在群众背后的阴谋者政变。
  在阶级社会里,本有不少的矛盾,足够用来在夹缝中进行一个阴谋。然而历史的经验证明了,社会亦须有相当的病态,如在西班牙,葡萄牙,南美洲诸国,阴谋政策才经常有活动余地。阴谋就其纯粹的形态说,即使胜利,也只能以同一统治阶级中此派去代替彼派执掌政权,或甚至仅仅变换了当权的人物。一个社会政制之战胜另一个社会政制,在历史上,必须经过群众暴动才能做到的。周期性的阴谋往往只是表现社会衰颓和停滞,反之,民众暴动则一般是前期迅速发展打破了全国旧均衡的结果。南美洲诸共和国那种缠绵不休的“革命”,与不断革命毫无共同之点,反而是——在某种意义之下——与不断革命背道而驰的。
  但以上所说,并非表示:民众暴动和阴谋,无论在什么状况之下,都是互相排斥的。暴动之中差不多都含有某种阴谋因素,或多或少。就历史方面说,为革命发展的某一阶段所决定的群众暴动,从来未曾是纯然自发的。暴动之爆发,即使对于大多数参加者,是出乎意外之事,但也是由那些思想培植起来的,暴动群众在此思想之中看到了生存困难的一条出路。但群众暴动是可以预见的和预备的。它可以预先组织起来的。在此情形之下,阴谋是隶属于暴动替暴动服务,便利其进行,促成其胜利。革命运动的政治水平愈高,革命领导的态度愈严肃,——则民众暴动之中阴谋所占的位置亦愈大。
  必须确切明白暴动和阴谋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相反的关系或相成的关系——尤其因为“阴谋”一词,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之中,表面上含有矛盾的意义:有时指少数人起意进行一个独立的行动而言,有时又指少数人替多数人准备暴动而言。
  历史固然证明了,民众暴动在某些条件之下无需阴谋可以胜利的。一个暴动,由于普遍的愤怒,散漫的抗议,示威,罢工,街头冲突而“自发地”爆发出来,可以牵引一部分军队参加,麻痹敌人的力量而推翻旧政权。在相当意义之下,俄国1917年二月就是这样的。1918年秋天,德国和奥匈革命的发展,也差不多是这个情形。在这几个事变中,都没有深深渗透了暴动利益和目的的政党来领导暴动者,所以胜利之后政权必然落入于那些政党手里,它们本来反对暴动,直至于最后的顷刻。
  推翻旧政权,——这是一回事。把政权拿在手里,——这又是一回事。资产阶级在革命之中可以拿到政权,——并非因为它是革命的。而是因为它是资产阶级:它手里操有财产,教育,出版,无数据点,机关体系。无产阶级就不然:无产阶级本性上没有任何社会特权,暴动起来只能依靠它的人数,它的团结,它的干部,它的总参谋部。
  铁工不能光手拿着那个烧成白热的铁,同样无产阶级也不能光手拿着政权:它需要一个适合于执掌政权的组织。在配合群众暴动和阴谋时候,在阴谋隶属于暴动时候,在经过阴谋来组织暴动时候,这中间就藏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暴动艺术”的东西,——这是革命政策中复杂而负重大责任的部门。要做这个部门工作,就必须有个正确的领导,有个能随条件变化而巧妙转向的手段,有个深思熟虑的进攻计划,技术准备时需要谨慎,进行打击时需要果敢。
  历史家和政治家,习惯上把那种群众运动称为自发的暴动,当时群众为共同仇视旧制度而结合起来,没有明白的目标,没有精密的斗争手段,没有自觉的引到胜利的领导机关。这种自发的暴动,得到了御用的历史家,至少民主派历史家,所宽容,他们视之如不可避免的灾祸,其责任应归制度担负的。这个宽容的真正原因,乃在于“自发的”暴动不能超出于资产阶级政制范围之外。
  社会民主党走的也是这条道路:它并不否认一般的革命,那成为社会灾祸的革命,正如它并不否认地震,火山爆发,日月蚀和黑死病瘟疫。他所否认的,譬如“布朗基主义”或——更坏些——布尔什维克主义,——乃是自觉的准备革命,乃是计划,乃是阴谋。换一句话说,社会民主党愿意核准——固然是事后核准——那交付政权于资产阶级之手的革命,却同时毫不通融地攻击那些独能转移政权于无产阶级之手的方法。在这种虚假的客观性遮盖之下,隐藏着保卫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政策。
  奥古斯特·布朗基参加过或亲见过好多次暴动,他观察了和默想了这些暴动的失败而归纳出几条策略上的规则,若不遵守这些规则,暴动的胜利就是极端困难的,即使不是不可能的。布朗基要求于适宜时候创立正规的革命军队,集中其指挥权,好好配备军火,精密布置各处障碍物,确定地构造这些障碍物,而且要有系统地,而非随意应急地保卫着它们。所有这些规则是从暴动的军事任务之中产生出来的,当然不可避免地要随社会条件和军事技术变更而变更。但就其本身说,这些规则绝不是什么“布朗基主义”,绝不是一般人观念中的“布朗基主义”,——即近于盲动主义,[1]或革命的冒险主义。
  暴动是一种艺术。同所有艺术一样,暴动也有其法则。布朗基的规则乃是一种革命军事现实主义的要求。布朗基的错误并不在于他的正定理,而在于他的逆定理。布朗基从策略上无能力,必使暴动归于失败这个事实出发,便推论说:如果遵守暴动策略的规则,本身就可以保证胜利的。惟有从此出发,才有理由将布朗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对立起来。阴谋并不能代替暴动。无产阶级中积极的少数人,无论如何有好组织,总不能将全国总局势置诸不顾而夺取政权:在这点上,布朗基主义是受了历史惩罚的。但仅仅在这点上而已。那个正定理仍旧保持其全部力量。为了夺取政权,无产阶级仅用自发的暴动,还是不够的,必须有个合适的组织,有个计划,有个阴谋。列宁便是如此提出问题。
  恩格斯对障碍物迷信的批评和反对,乃是就一般技术以及军事技术之发展上立论。布朗基主义的暴动策略,适合于旧巴黎性质,当时巴黎无产阶级半属手工业工人性质,街道窄狭,路易·菲力浦[2]的军事制度又很腐败。原则上,布朗基主义的错误在于混同了革命和暴动,至于它的技术上的错误则在于混同了暴动和障碍物战争。马克思主义批评就是对此两错误而发的。恩格斯同意于布朗基主义,认为暴动是一种艺术,但同时指出了,不仅在革命之中暴动占次等位置,而且在暴动之中障碍物的作用是一天比一天更不重要了。恩格斯的批评,与那为了纯粹议会主义而放弃革命手段,毫无共同之点,——但德国社会民主党那些俗物,当时依靠霍亨索伦皇朝出版检查之帮助,就是企图那般解释的。在恩格斯看来,障碍物问题始终是关于暴动中诸技术原素之一的问题。可是改良主义者图谋从那否认障碍物有决定意义而推论出一般革命暴力的没有作用。这好像是根据战壕在未来战争中或将减少重要性为理由,而推论出军国主义要崩溃了一般。
  有一种组织,无产阶级拿来,不仅可以推翻旧制度,而且可以代替旧制度,——这就是苏维埃。后来成为历史经验的一种事情,在十月暴动以前不过是一种理论的预断而已,——这预断固然是以1905年初步经验为根据的。苏维埃是群众准备暴动的机关,是进行暴动的机关,又是胜利后政权的机关。
  然而苏维埃以其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依照纲领和领导,苏维埃可以有种种不同的作用。纲领是政党给予苏维埃的。如果苏维埃在革命情况之下——革命以外苏维埃一般是不能存在的——包含了整个阶级,除了完全落后的消极的或颓丧的分子;那么革命党就是阶级的头脑。夺取政权问题,惟有依靠党和苏维埃相配合才能解决的,——或者党和那些多少与苏维埃相等的其他群众组织相配合。
  苏维埃有了一个革命党为其先导,就自觉地和及时地趋向于夺取政权。苏维埃随顺于政治局势和群众情绪的变化,以此准备下暴动的行动据点,用统一计划将各种突击队伍联系起来,预先定好进攻和最后冲锋的计划;——这正是表示输入有组织的阴谋于群众暴动之中。
  布尔什维克派,不止一次,而且在十月暴动以前好久,就必须驳斥他们的敌人对于他们的控告:敌人们诬他们在进行阴谋诡计,骂他们为布朗基主义者。可是没有一个人同列宁一样如此不可和解地攻击纯粹的阴谋。国际社会民主党的机会主义者,不止一次庇护了社会革命党人对付帝制政府官吏的个人恐怖策略,而抵抗布尔什维克派的无情批评;布尔什维克派拿群众暴动路线来对抗知识分子的冒险性的个人主义。但列宁一面排斥各种布朗基主义和无政府行动,一面又一分钟也不肯低首于群众的“神圣的”自发力。他比别人都更早些和更深刻些思考了革命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中间的关系,自发运动和党的政策中间的关系,人民群众和前进阶级中间的关系,无产阶级和它的前锋队中间的关系,苏维埃和党中间的关系,暴动和阴谋中间的关系。
  但如果暴动真是不可任意激起的,同时为要胜利又是必须及时加以组织的,那么在革命的领导者之前就提出了如何恰切诊断的问题:必须于适当的时机发觉出那正在增长的暴动,庶几能以阴谋补充之。助产婆干涉生产,这个譬喻虽然常常给人滥用了,仍是一个最生动的譬喻,说明自发的过程之中突来一个有意识的干涉。赫尔岑[3]有一次骂他的朋友巴枯宁,说巴枯宁在革命运动中老是拿第二个月胎期当作第九个月的。赫尔岑自己则宁愿在第九个月否认有胎的。在1917年二月间,生产日期问题简直没有人提出来,所以暴动之爆发是如此“出人意外的”而又无集中的领导。但正为此故,政权才没有入于那些成就暴动者的手里,而入于那些阻遏此暴动者手里呀。第二次暴动就是完全不同的了:那是布尔什维克党自觉地准备起来的。抓住适当的时机而发出进攻的信号这个任务,遂落于布尔什维克派干部头上。
  “时机”一词不可过于拘泥,以为是确定的一日和确定的一点钟:即使是生产,自然界也给予了颇大的时间期限,期限的上下不仅与助产婆行手术有关,且与遗产继承之判决有关。有个时候,激起一个暴动之企图必然表现是过早的,未成熟的,必然引致革命的流产;又有个时候,顺利的局势已经必须认为无可挽救的消逝了;——在这两个时候中间就存在着一种革命时期,也许是几个星期,也许是几个月,在此时期之中,暴动可以进行而具有或多或少的成功机运。辨别这个相当短的时期,而且在其中确定一个时机,某日某点钟,来施行致命的打击,——这对于革命的领导者方面是责任最重的任务呀。我们很可以称此任务为关键任务,因为它联系了革命政策和暴动技术。暴动同战争一般都是政治的继续,不过以其他手段行之而已,——这一点本是大家知道的。
  直觉和经验,对于革命领导都是必要的,正如对于有创造性活动的其他所有部门一般。但还不够用。江湖术士的艺术也是依靠于直觉和经验上面,且也有相当成功。然而江湖政客的艺术只能用于那受习惯支配的时期,历史大转变时期则不宽假江湖政客的办法。经验即使是受直觉启发了的,在此时期就不够用,必须有个综合的学理,笼括诸历史主导力量的相互影响;必须有个唯物的方法能在政纲和口号的常变的影子背后现出社会真形的实在动作。
  革命的根本前提就在于现存的社会制度无法解决全国发展的迫切问题。然而必须社会组成之中有个新阶级能够领率全国人民去解决历史提出的问题,然后才能发生革命。革命的准备过程就在于使得经济矛盾和阶级矛盾中所含有的客观任务能够钻入于活生生的人群意识之中,改变这个意识,造成政治势力的新关系。
  统治阶级由于实际上无法替国家找出路之结果,逐丧失了自信心;旧的政党解体了,各派各系之间发生激烈的斗争;人们寄托其希望于奇迹,或行奇迹者。这一切成了暴动诸政治前提之一,是消极的,却非常重要。
  深恶痛恨现存制度,决心以最英勇的努力,不惜牺牲,牵引全国走上兴盛道路,——这便是革命阶级的政治新意识,构成了暴动的主要的积极前提。
  两个主要营垒,大私产者阶级和无产阶级,并不曾包括全国人民。这二个营垒之间有好几层广大的小资产分子,由经济和政治的三棱镜反映出种种颜色。这些是中间层的怨望,他们对于统治阶级政策的幻灭,他们的不耐烦和气愤,他们的决心拥护无产阶级的勇敢革命的创意力,——这就是构成了暴动的第三个政治前提,一部分是消极的,因为它使得小资产阶级上层守中立,一部分是积极的,因为它推动小资产阶级下层去同工人手携着手直接斗争。
  这几个前提之间的相互决定,是显而易见的:无产阶级行动愈坚决,愈有自信心,则愈能够牵引中间层分子,则统治阶级就愈孤立,愈颓丧。另一方面,统治者的解体,也在革命阶级的水磨中添注了水力。
  无产阶级要有不可缺少的自信心去从事暴动,则必须面前发现一个明白的前途,有可能在行动中证验势力关系的变化于它有利,又觉得上头有个远见的,坚定而又可靠的领导。这就引我们到了夺取政权的最后前提;所谓“最后”者,是就列举次序而言,非就重要性而言,这就是革命党。它是革命阶级之中密切联合的和经过锻炼的先锋队。
  感谢国内的和国际的历史条件之有利的配合;俄国无产阶级头上遂有一个党,异乎寻常地具有明了的政治意识和坚强的革命气魄:正为此故,一个年轻而人数又不多的阶级才能履行这样一个前所未闻的伟大的历史任务。一般如历史所证明的——巴黎公社,1918年德奥革命,匈牙利和巴伐利亚苏维埃,1919年意大利革命,1923年德国危机,1925-1927年中国革命,1931年西班牙革命——各种条件构成的锁链中最薄弱的一环就是党:对于工人阶级最困难的就是创立一个革命组织能够担负其历史任务。在那些最古老的和最开化的国家中,有种种强大力量在进行着减弱和分解革命的先锋队。这工作中一个重大部分,就是社会民主党的反“布朗基主义”的斗争,——这里所谓“布朗基主义”,其实就是马克思主义革命精粹。
  社会和政治大危机虽然数见不鲜,但一个胜利而稳定的无产阶级暴动,其一切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会合,自有历史至今仅见一次:1917年10月,在俄罗斯。一个革命局势不是永久存在的。暴动的一切前提之中最不稳定的是小资产阶级情绪。在全国危机时候,小资产者跟在那个阶级背后走,这个阶级不仅以言论而且以行动取得小资产者信任。小资产者能够爆发行动的热情,甚至革命的发昏,但没有坚忍心,失败时候容易丧失勇气,热烈的希望顿归幻灭。正为小资产阶级情绪变动的剧烈和迅速,每个革命局势才会如此不稳定的。无产阶级党如果不够坚决,不能及时地转变民众的等待和希望为一种革命的行动,则进潮不久就要被退潮所代替:中间诸层将从革命移开眼睛,而到相反的营垒找寻救主去。进潮时候,无产阶级牵着小资产阶级走;同样,退潮时候,小资产阶级也牵着无产阶级的大部分走。这便是战后欧洲政治发展上共产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潮流的辩证法。
  马克思曾有一个警句说:“任何制度,未曾耗竭其一切可能性以前,是不会退出舞台的。”孟什维克派图谋利用此警句,来否认在落后的俄国可以进行无产阶级的专政斗争,因为资本主义在俄国远未曾完全耗竭了。这样推论含有二个错误,每个都是致命的错误。资本主义不是一国的制度,而是世界的制度。帝国主义战争及其后果证明了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耗竭了。俄国革命就是世界资本主义制度中最弱的一环的破裂。
  但孟什维克派这个见解,从一国观点来看,也是错误的。若是抱持经济的抽象化观念,固然可以说资本主义在俄国尚未耗竭其可能性。但经济过程不是在以太真空之中发生的,乃是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中发生的。资本主义不是一个抽象物:这是阶级关系的一个活生生系统,首先需要一个国家政权。俄国资本主义在帝制保护下形成起来,而帝制已经耗竭可能性了,——这一点,孟什维克派并不否认的。二月革命企图建立一个中间性的国家制度。我们一步一步追随着这个政制的历史:在八个月中间,这个政制完全耗竭了。在此条件之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能够保证俄国资本主义往后发展呢?
  “资产阶级共和国,只能得到温和派社会主义者来拥护,他们没有群众基础,……这个政制是不能维持的。其中整个内容都已腐蚀了,惟有皮壳存在。”这个正确的判断是出于米留可夫手笔。照他的意见,这个腐蚀了的政体的命运,必然同于俄国帝制的命运:“二者都曾替革命准备基础,而到了革命时候二者也都得不到一个人拥护。”
  从七、八月间以来,米留可夫就认为时局只有二条出路:不是科尔尼洛夫便是列宁。但科尔尼洛夫已经尝试过了,结果是悲惨的失败。无论如何克伦斯基政制再没有存在余地了。苏汉诺夫证明道:无论当时人情绪如何千差万别,“这中间,仇恨克伦斯基政制是一致的。”俄国帝制,最后连上层贵族,甚至那些大公,都认为不能存在下去的;同样,克伦斯基政府那时也被直接发起人,也被妥协派上层那些“大公”所厌弃了。在这普遍的怨望之中,在这各阶级的剧烈的政治病态里面,就含有一个重要的征兆,表明革命局势已臻于成熟。一个大疮要破裂之前,人的每一筋肉,每一神经,每一纤维,都是不可忍受地紧张着的。
  布尔什维克派七月大会的决议案,警告工人避免未成熟的冲突,同时又指出那时应当接受斗争,“倘若全国危机和群众骚乱,造成了有利条件,使得城市和农村穷苦人民走到工人方面来时候。”这个时候,九、十两个月间已经到来了。
  从此暴动已有成功希望了,因为可以依赖于真正的多数民众了。这话,自然不应当形式上去了解。如果为了暴动问题,预先公开举行一次调查,则结果一定是非常之矛盾和摇动的。内心决定拥护暴动,和事先明白暴动必要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此外,答话,与问题提出形式,与主持调查机关,简言之即与当权的阶级,又有很大关系。
  民主方法有其极限。我们可以征求一列火车中所有旅客的意见,关于哪种形式的车辆是他们最喜欢的;但火车就要出轨了,我们不能征求所有旅客的意见:是否要把发动机制住。如果灵巧而及时的保障了安全,则一定可以获得旅客们赞成的。
  议会方法征求民意,每次都是同时征求的;然而在革命时期,各层民众之达到一致结论,必然前后不齐,有时虽然相隔时间不久。前锋队已经急不可耐了,落后的各层才开始站立起来。在彼得格勒和莫斯科,所有的群众组织都在布尔什维克派领导之下;在坦波夫省,那里共有三百多万人口,即比两首都人口合起来稍微少了一点,那里直至十月暴动前不久,省苏维埃之中才有布尔什维克派党团产生。
  客观发展的逻辑,并非每日都与群众思想的逻辑相一致。事变进程之中,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提出来的,必须立刻裁决时候,绝不容许普遍征求民意。各层民众间水平和情绪之差异可以拿行动来克服的:前锋队拖引动摇者前进而使反抗者孤立。所谓多数,不是计算得来的,乃是争取得来的,到了惟有直接行动才能走出矛盾时候,暴动就兴起来了。
  农民,在他们对贵族地主的战争之中自己做不出来什么必需的政治结论来,但是土地暴动事实就预先使得农民来赞助城市暴动,号召之,要求之。农民不是拿白选票表示他们的意志,而是拿“红公鸡”(放火)表示他们的意志:这是更认真的民意表示。在非有农民赞助不能建立苏维埃专政的界限之内,农民赞助已经有了。列宁回答那些动摇者说:“这个专政将拿土地给农民,拿当地全部政权给农民委员会,如此除非是疯子才会怀疑农民不赞助这个专政的。”士兵,农民,被压迫民族等,在雪片般飞舞的选举票之中要能认识布尔什维克派事业,就必须布尔什维克派夺取政权。
  是什么势力关系,允许无产阶级去夺取政权呢?后来列宁解释十月暴动时说道:“在一个决胜负时机,一个决胜负要点,必须有一个压倒敌人的优势力量;这本是军事成功的法则,但也是政治成功的法则,尤其在这被称为革命的激烈的沸腾的阶级战争时候。两首都或一般工商业大中心,……决定了全国政治命运的一大部分,——自然在这条件之下,即这些中心是得到地方的农村的充足力量支持的,即使这支持不是立刻到来的。”列宁便是以这种动态的意义来论所谓民众多数。而这就是所谓多数的唯一真实的意义。
  那些民主派自己安慰说:跟随布尔什维克派走的民众,不过是些原料,是历史所用的陶土,制陶工人仍旧是他们那班与有教养的资产者合作的民主派。孟什维克派报纸问道:“那些人没有看见彼得格勒无产阶级和卫戍军从来未曾像现在这般离开其他所有社会阶层而孤立么?”无产阶级和卫戍军的不幸,就在于他们是离开了那些要被他们夺去政权的阶级而“孤立”的。
  果然可以认真依赖于外省和前线那些无知群众的同情和赞助么?苏汉诺夫很藐视人地写道:他们的布尔什维克主义“不是别的,只是仇视合作政府和贪求土地与和平而已。”好像这还不够!仇视合作政府,就是表明努力要从资产阶级那里夺取政权。贪求土地与和平,就是一个伟大的政纲,农民和士兵准备在工人领导之下实行的。民主派以及其中最左的分子,他们的无能就是由于他们以“有教养的”怀疑者资格不信任那些无知群众,——群众把握现象大体,并不理会其琐细和微妙之处。一种知识者假贵族的鄙视民众的态度,与布尔什维克主义无缘,违反于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本性。布尔什维克派不是四体不勤的书生,不是书斋内的人民之友,不是迂夫子。他们并不害怕那些第一次出现于舞台上的落后的阶层。布尔什维克派将民众视为过去历史所造就的,视为注定要完成革命的。布尔什维克派认为他们的使命乃是站在这些民众的前列而领导之。除了布尔什维克派之外,“所有的人”都反对暴动。但布尔什维克派就是民众。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华夏联邦共和国宪法

序言 
     我们华夏联邦共和国的公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共和国,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华夏联邦共和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共和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省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省选举人应具有该省省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共和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省当选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共和国所辖各省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共和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五十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省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任何一省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省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 共和国的参议院由每省的省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省省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省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省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共和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省当选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共和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 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共和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各省省议会应规定本省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 ;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 ; 在共和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共和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共和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共和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共和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共和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省与省间的贸易 ;制定在共和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共和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省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省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对於经省议会同意,向省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共和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省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八百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省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省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省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省,或向另一省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共和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共和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 各省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省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省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省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省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省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华夏联邦共和国总统。总统任期五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省应依照该省省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省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省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省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省为单位,每省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省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省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共和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共和国政府和任何省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共和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

依據「自由中國制憲委員會」的精神,我向全國人民推薦昊明(昊峰)先生所撰寫的《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在推翻中國黨獨裁政權後,供全國人民公決使用。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發起人
中國過渡政府副總統:賈甲
2008年7月21日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
作者:昊 鋒(昊 明)
目錄
1、序言
2、第一章 國家屬性定位與制度基礎
3、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4、第三章 國 會
5、第四章 總 統
6、第五章 司 法
7、第六章 聯邦自治州、特別自治州(區)、自治縣、自治市、街區
8、第七章 聯邦權力機構設置
9、第八章 國旗、國徽、國歌
10、結語
序言
我們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公民,帶著對偉大祖國的深摯熱愛與美好期待,承繼五千年華夏文明的深厚積澱,滿懷創構巨治的勇氣與遠見,擔負起重建國家和復興中華的神聖使命與責任。
我們中華民族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創造了不朽的燦爛文化與歷史輝煌,曾經創造了踞傲世界的盛唐大治和康乾盛世,締造了國民生產總值高達世界經濟總量的51%之巨的強國神話;同時也孕育了享譽世界的儒家、道家、佛家、法家、兵家、縱橫家等思想理論和民族文化;古聖先賢孟子先生更是開創性地提出 「民為重、君為輕、社稷次之」的古老民主思想;亦有老子先生 「無為而治」、「道法自然」 的治世理論和商秧先生的「法制國」及韓非先生的「法、勢、術」等古老法治思想,他們共同為人類思想史上添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為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了不朽的貢獻。
我們的祖國母親,自近代以來多災多難,尤其在公元二十世紀初中葉,一股源自西方社會的國家社會主義的納粹共產風暴席捲華漢,中華大地一夜之間頓失天嬌,泱泱大國五千年的智慧歸於朦昧。國際共產政治邪教組織中國支部(中國共產黨),集東方的封建專制與西方的極權邪毒於一身,以虛構的烏托邦國家理想和社會機會主義為立身之本;以貧困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為教唆資本;以「打土豪分田地」均分富有者的家庭財產為誘餌,利用人們對國家的忠誠和希望,鼓動人民暴力革命,謊稱自己「代表勞動人民的利益」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打著「新民主主義」的旗號;把全球性社會實踐均遭破產失敗的荒謬絕倫的「馬列主義」冒充為「顛撲不破的偉大真理」,曲解投資經營的(資本)概念和事物本相真義,歪曲一切民主自由理念,日本帝國的侵華戰亂使得它乘機發展壯大,非法竊奪了孫中山先生創立的戰亂中未及真正實踐三民主義的中華民國政權。它把納粹德國率先實行的國家社會主義法西斯制度後經蘇聯惡毒發展的超納粹國家社會主義也是西方社會主流價值之外的最邪惡不經的劇毒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引入中國;導致了中國社會的政治集權化、經濟壟斷化、人身依附化、命令主義化的奴隸主義罪惡統治,實行了人類社會有史以來最殘暴無道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和一黨集權的恐怖專政。
在經濟上,它以「公有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了全面的政治掠奪,通過專政手段強制推行財產國有化、黨國一體化、政黨國家化,「合法」剝奪了全體人民的土地財產權、工商經營權、個人發展權等基本人權;轉變成實質性的一黨私有、一黨私營、一黨私權,再以「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名義為經濟掠奪手段將人民創造的財富納入任由政黨利益集團集權支配和使用的一黨私產,讓國家名義下的政黨集團成為整個社會的唯一僱主和股東;更以國家社會主義納粹經濟體制派生的人身戶籍制、工作服從分配製、高利稅低工資制,致令全體國民成為黨國微資役使的法定終身奴工。
在政治上,它以「民主集中制」 的名義和「黨對社會的全面絕對領導」的專制鐵律將一黨權力無限擴展,實行完全的社會壟斷、政治壟斷、經濟壟斷、文化壟斷和精神控制,把政治霸權推向極權主義的極端,對公民權利進行了整體性的壟斷剝奪和全面的社會控制。為鞏固其一黨專政統治,它對不堪其反動統治的異議民眾實施了瘋狂的鎮壓與迫害,不斷地推出「鎮反、三反、四清、五反、反右、饑荒、文革」等各種政治運動強化其恐怖統治,致令中華大地萬象蕭煞,徹底變態西化、馬列化、蘇俄化、納粹化、附庸化,製造了中華文明史上史無前例的政治苦難和民族浩劫。
雖然在公元一九七八年後經過其體制內的救亡圖存的經濟改革和國家資本主義主體經濟的戰略轉型,改革後的人民擁有了國家壟斷資本夾縫下的一定程度的次經濟形態的經濟自由,但人民作為黨國政治奴隸和經濟賤民的卑劣地位依然如故,各種變種的經濟壟斷剝削和暴稅亂費豪奪以及政治壓迫鉗制變本加厲,國家社會主義的納粹體制和一黨集權專政的社會形態依然沒有本質的改變,依然系統地侵奪著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它持續地製造著專制的痛苦和高度的腐敗;壟斷性的新聞、教育和文化出版,依然毀滅性地催殘著中華文化,毒害著人們的心靈生態,污染著人們的精神家園,引發嚴重的道德淪落、信仰崩潰和誠信危機;共產暴政的專制權力和黨國官僚資本的壟斷性結合,更使得它完全淪為一個與人民為敵的大型竊國罪惡集團,成為系統侵害中國人民的犯罪主體,演變成一個骯髒偽善的吃民黨、圈錢黨、共貪黨、騙子黨、魔獸黨;致使民生常態處於辦事難、看病難、購房難、上學難、貸款難、出行難、出國難、上訪難、訴訟難、遷徙難、謀生難等千難萬難一切難的水深火熱之中;亦有惡政庸政的短視無能和腐敗低效,造成了嚴重威脅人民生存安全的環境污染毒化和能源枯竭危機,阻礙著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政治幸福、社會幸福、物質幸福、精神幸福的實現。
共產邪黨的超納粹極權統治,犯下了罄竹難書的政治罪惡與經濟暴行,在它統治中國的近六十年的時間裏,共造成八千多萬中國同胞在各種政治迫害、鎮壓、屠殺或共產政策造成的飢餓中失去了生命,還有近三百萬平方公里的巨量國土被冠以「中蘇友好」、「中越友好」或「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等名義無償割讓出賣,亦有逾百萬億元國民財富被中共官僚特權集團侵吞、貪污和揮霍;中華民族暴遭大奸盜國,損失慘烈畸重,它大大延遲了中國現代化的文明進程,給中華民族帶來了史無前例的政治傷害與國家苦難。
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極端反動、反人性、反人民、反人類的超納粹極權暴政;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超腐朽、整體性、結構性、制度性的高度腐敗和國家靈魂的愚昧與邪惡;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專制暴政對公民自由的鉗制與禁錮和對基本人權的削侵與逆反;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一黨專政對生命尊嚴的漠視與蹂躪和對對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民權公約的公然挑戰;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政治強權對新聞出版和基本教育的控制與壟斷,灌輸謊言,混淆是非,愚弄欺騙公眾,製造著比無知更可怕的愚昧與偏見;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恃「槍」霸政、非法執政,罔顧民生窮兵嗜武,剝奪人民的政治權利和威脅人民的社會安全;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不經全民公推直選而自命領導、自授政權的無賴政權,肆意歪曲民主、強姦民意,否認主權在民、政權民授的基本政治文明和公民投票人人平等、多黨競選黨黨平等的基本社會公正,非法竊奪人民創辦政黨、選舉政黨(選擇政策)與票決任免各級政府首長及議員的權利,迫令人民在日復一日的專制痛苦和絕望中熬煎;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一黨獨裁壟斷社會、領導一切、控制人民的極權社會形態和敵視自由、灌輸偏見、煽動仇恨、無休止的鎮壓和屠殺本國人民的極端意識形態,導致怨恨、憤懣和仇恨積於漫延;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一黨代國、以黨凌國、壟斷政治、因襲萬世的封建霸權,壓制政治創新和國家系統創新,阻滯百黨競長與政治繁榮,導致政治生態蕭煞凋敝,經濟生態畸形滋長,社會生態惡像紛呈;劣衍著黨大無法、立法違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強者橫行無忌,弱者冤屈無告,凡事先求人的暴政惡俗亂象;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的一黨為公暴奪民產和政治強權對人民的各種超經濟壟斷剝削,國有民窮,致令人民在貧困萬難和經濟壟斷的夾縫中謀生苟活;鑒於祖國歷史上遭受了共產邪黨中央集權政治經濟結構下的社會低效殭化、政體污俗腐化、人能困縛抑化、人性偏激邪化、生產力內耗萎化,嚴重阻礙著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由,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人權,沒有人權就不可能有社會公正和公民幸福與尊嚴,沒有民主自由人民注定就要在專制的鐵蹄下暴遭蹂躪與奴役,為使中華民族子孫萬代永遠棄絕專制暴政;捍衛民主、自由的價值觀將被我們中華兒女宣佈為中華民族千秋萬代的共同意志與責任;我們中華兒女將共同終結中華民族所有的政治苦難,根除一切庸腐暴政的專制罪惡,遵循民本、民綱、民權、民選、民治、民有、民業、民享的天則大道和人本主義善政通則,建立一個符合價值正義、結構正義、制度正義、程序正義、形式正義的民主聯邦共和國,實現民主法治、憲政共和、廉潔公正、平等和諧、繁榮發達的國家理想。
中華民族自遠古時代起,就為追求自由、獨立、幸福而進行了持續不懈的探索與努力,通過各種形式的起義、革命、運動尋求社會進步和民族解放,特別是近代以來,嚐試開展了封建國家形態下的洋務運動、新文化運動、新生活運動等以及偉大的八九民主運動;但均由於缺乏系統理論、實踐理性、制度基礎抑或由於非法偽政權的武力鎮壓而未獲成功;也由於民主制度基礎和憲政運行平台的嚴重缺位,致使前政權的偽憲法成為任由執政黨和當權者操縱把玩的政治遊戲與標榜共和的愚民工具,淪入禍國殃民、黨私橫流的腐敗專制,最終導致中華政治史上前二次共和實踐均以「有憲法而無憲政」的憲政失敗收場和以偽共和國的悲劇告終。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秉承自由民主真義,遵行人民主權的天則大道,首開中華民族政治史上第一個真正的民主憲政和聯邦共和之先河,締創中華現代文明新紀元。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秉持「每個公民都是一個縮小的國家」終極民主國家價值觀,聯邦中國的每個個體公民都將被視為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實體,聯邦中國的每個個體公民都將被視為組成聯邦的核心構體,聯邦中國的每個個體公民都將被視為是整個國家,擁有至高的公民權利和政治尊嚴;倘若任何一個公民面臨苦難,都將被視為整個國家的苦難,傾舉國之力拯救幫助之,讓所有人間苦難消化於無形;它是一個以消滅人間所有生活疾苦為最高國家目標的幸福國度。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秉持公民自由意志為國家意志;恪守「國家最大的敵人就是國家本身——國家必須竭盡所能為全體人民提供高效、廉潔、完善和可選擇的政府服務」為國家座右銘;公民的政治選擇權、經濟選擇權、社會選擇權必須在國家各個領域充分實現;它是一個以消滅人間所有社會不公為最高國家目標的民主國度。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秉持人本主義、民主主義、自由主義、憲政主義、聯邦主義的多元理念;聯邦中國的每個公民都將享有完整的公民主權、自由權、授政權、財產權、資源權、健康權、環境權、安全權、文明生活權、人格尊嚴權、免於政治恐懼和經濟匱乏權等高尚公民所應具有的一切基本人權;它是一個以實現公民權利為最高國家目標的人權國度。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一個人人得享生命美好、社會和諧、國家發達、法制健全、全民福利、官民不分、毫無壓制、政清民善、四海一家的公民社會,我們將不遺餘力為之奮鬥。
為讓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萬代永享自由、繁榮與幸福,特創立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 國家屬性定位與制度基礎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人民,永遠由公民各自保留,不得分割或轉讓。
第二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治權屬於全體公民;由公民以直選方式依法定選舉程序分別委任賜授之;由聯邦國會和地方議會、總統和地方行政首長、聯邦法院和各級地方法院分別依法獨立行使。
第三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是指在本國境內出生的自然公民和符合法定移民歸化條例的外國移民與歸國僑民;持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人士的身份權限由國會以《國籍法》立法確定。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具有直接行使國家主權的權利,可依《選舉法》定期直接選舉委任總統、州長、縣長、市長、街長以及各級議會議員。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一切政治選舉必須是在自由、公正、公開和秘密投票的方式下進行,選舉和公決細則由國會立法確定。
4、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擁有重大國家事項舉行全國和地區全民公決的權利。
5、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對涉及前匪偽政權所擅自割讓出賣的國家領土擁有歸還訴求權和侵華戰爭賠償訴求權等重大國事的裁決權,均須由聯邦全民公決決定。
第四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行政區劃是由聯邦首都(含兩個副都)、州(原省、直轄地區改制為32個聯邦自治州、縣(原縣或城市城區)、市(原鄉鎮即為天然市或城市城區分割為兩萬人以上五萬人以下的諸多居民自治小市)、街區(原村寨、牧區或五千人以下的城市某街道、廠區等)五級構成。
2、聯邦各州、縣、市、街區主體結構平等、城鄉建制平等、公民身份平等。
3、縣以下政府機構由聯邦國會和州議會分別撥款由市民依法完全自治。
第五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以民主制為基礎、公民社會為主體、民選政府為政權產生方式、代議制議會法治為政治管理形式;人民權利至上、地方人民高度自治而又和諧統一的緊密型聯邦制國家。
第六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以民有制為基礎、民營制為主體,實行自由勞動、自由企業、自由資本、自由市場和以人民利益至上、國家利益服務服從於公民利益的自由市場經濟國家。
第七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以尊崇仁、義、禮、智、信和真、善、美、謙、和、忍為民族傳統文化和道德訴求,追求正義、和平、博愛、寬容、美德、節制、勇敢、知識、禮儀為核心文化價值觀的人文主義的文化國家。
第八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是基於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先於國家高於憲法的政治倫理為前提,公民權利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
2、聯邦國會和地方議會立法概以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天然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立法限制、充公或剝奪,捍衛公民權利是國家的天然義務和神聖職責。
3、本憲法視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聯邦公民權利的合憲組成部份,由國會立法保障實現之。
第九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視人民的生命權和安全權高於一切,國會認為國家發展至合適的時段可立法廢除違背司法文明的非人道死刑;在未廢除死刑前,除一級謀殺重罪外,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軍事法庭和國家緊急狀態時期不在此限)。
2、國家公務員或軍人因公殉職,可申領獲得五十倍本年度年薪的國家賠償及相關榮譽。
3、聯邦公民因天災、人禍、疾病等遭受自身能力無法抗拒的特別生存困難時,國家必須提供特別救濟福利和享有超出個人經濟能力外無條件先行使用上不封頂的國家醫療援助基金的權利,(法定年限內如無力償還則予核銷);保障每個聯邦公民均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和健康而文明生活的權利是國家的法定義務。
4、聯邦公民每個家庭均享有自由選擇生育兩胎新生命的權利,若兩胎以上須依法承擔法定家庭財產比例的超生罰金,超生人口完全由家庭自養,不享有國家義務教育、醫療保健、營養補助等各項聯邦未成年人福利;絕對禁止議會和政府通過立法實行反人道、非人性的國家強制結紮絕育和強制墮胎殺人的計劃生育法律政策(法定孕期時限外的墮胎行為可通過立法按准分級殺人罪論罪)。
第十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公民自由權和生命權一樣,皆被聯邦視為國家恪守的最高社會價值,國家自由因服務服從於公民自由而存在。
2、公民的自由權包括具有廣泛意義上的政治自由、社會自由、經濟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諸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達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媒體自由、職業自由、遷徙自由、選舉自由、結社組黨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以及實現自由的自由和發展自由的自由等諸多領域的自由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3、公民所享用的各類自由以不濫用和妨害他人的自由權利為前提,上述公民自由國會通過立法必須確保全部實現之。
第十一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財產權,包括獲得財產權,將被聯邦視為國家恪守的最高經濟法則。
2、聯邦公民具有完全民事主體地位,具有完整的財產主權、土地產權、知識產權和創業經營權。
3、聯邦公民可依法經營萬業,國家必須消除所有合法經濟領域的創業經營屏障、政治歧視和國家壟斷,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滅行霸市壟斷專營或實行農奴制的土地承包和統購統銷。
4、國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投資經營性工業、商業項目與民爭利,任何一級政府皆不得公然違背經濟倫理和政治文明興辦「國企」、投資謀利,確保市場公平與開放,實現公民的經濟自由。
5、聯邦公民的合法財產或土地,確有社會公益需要時,未經公平合理的足額補償,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為公有、公用或強制拆遷。
6、聯邦公民的土地產權是以城鄉居民現有的房屋佔地、自有院落佔地(含自有待建宅基地)、小區綠化居室面積比例佔地以及農民原人均等額承包的合法耕地面積為準(自墾小塊地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下可依聯邦《土地法》之規定執行)。
7、國家托管監護如礦藏、水流、草地、荒地、山川、湖泊、草原、森林、灘涂等自然資源;如有公益需要或公民有發展需求,可依法公開拍賣或立法保護或公正處置,處置所得以聯邦全民福利方式回饋人民,踐行國家是人民的國家而不是國家的國家的民主法則。
第十二條
1、聯邦各級政府和議會必須確立公民所有制、貿易自由、低稅率制、穩定的貨幣、競爭性市場、競爭性政治、議會法治和有限政府為構成強大經濟共同體的根本原則;它是國家經濟持久繁榮、穩定、進步、發達的基礎。
2、聯邦各級政府和議會須遵循量入為出的平衡預算原則,適度的積極財政擴張政策所造成的預算赤字須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消抑平衡(事涉戰爭期間或重大天災賑濟或經國會認可的特別年度除外)。
3、聯邦儲備系統須以維護幣值、穩定物價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財經指南;如果國內市場總體價格水平連續兩年波動幅度超過3 %,又不能提供財政政策不可抗力的理由,國會據此可啟動彈劾程序罷免聯邦儲備系統至少三位以上的主要官員。
4、聯邦各級議會不得立法實行民需用品的國內外貿易管制或貿易配額,但針對特定不良國家或特定貿易對象的懲罰性貿易制裁或管制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1、聯邦各級政府公職人員若隱匿威脅公眾健康的事實信息或採用低劣標準的瀆職行為必須追究政府當局主管官員的法律責任。
2、聯邦各級政府所確定的國家機密範圍和等級標準均需由國會以聯邦《國家機密法》立法確定;政府的各項非機密性文件和施政舉措等,均須公開而透明。
第十四條
1、國會須通過相關立法確立國家實行開放市場制、法定期限無條件退貨制、缺陷產品招回制以及實行產品可溯源式國家質量管理體系,營造出一個低物價、高質量、無毒害的消費者權利保護系統和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系統。
2、國會須通過產業立法導向機制激勵逐步實現零污染、超環保、可循環的工業、農業生產體系,確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處於良性和可持續的方式實現。
3、國會須通過《城鄉建設現代化促進法》等立法導向機制激勵,促進城鄉一體化,鄉村城市化,城鄉現代化。
4、國會須立法通過《聯邦安居保障法》,逐步實現居者有其房的民生安居目標,國會須通過相關立法建立居民自購產權房、自租住房、國家廉租房、國家免費公寓等安居住房體系;保障每個聯邦公民均享有獲得住房的權利與福利(國家可通過地權年限出讓策略運作零投資獲得大量房源無償或低償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廉租房和免費公屋,地產業將市場化運營)。
第十五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以完全的法治化為制度保障的清廉公正、財經透明的民主經濟體系,禁絕一切貪污、逼賄、索賄、受賄等社會腐敗和吃喝玩樂可報銷的政治罪惡,剷除一切黑色、灰色收入滋生存在的腐敗機會和制度土壤;國會須通過相關立法確立聯邦所有公民終生唯有一個銀行賬號;所有公務員包括總統和議員等均須接受國家例行的年度家庭成員收入審查,公示家庭年度財物收入狀況。
2、聯邦憲法所確立的民主經濟原則是國民經濟得以強勢發展的政治行為指南,聯邦各級議會和政府在制定或施行政府投資項目前應充分考慮對市場經濟體制的衍生性次級效應,通常情況下,須遵循優先培育市場發展經濟的原則,唯在市場機制失效或需要提升公民福利的情形下,可依《公營事業投資法》,經國會或所屬地方議會批准和撥款,政府可合法投資發展非營利性的免費公益項目或回收成本項目,免費公益項目必須以公民福利形式免費向公眾開放(諸如:國家投資的高速公路、橋樑、隧道、機場、公園、公廁、公交車、圖書館等公共設施一律免費全民共享)。
3、依據《公營事業投資法》,確需國家投資的實業項目,如鐵路、電力、水利、郵政等回收成本項目,但須依法拆分經營或分散民營,國家須以等同或低於成本價格普惠全民,絕對禁止政府機構在任何投資項目上獲取超出成本的商業利益。
4、國家投資的所有工程項目的招標、發包等均依《公營事業項目投資招標法》之規定,由同級議會兩院議員投票表決決定(根除官商權錢交易的腐敗機會)。
5、聯邦政府機構的所有投資項目的額度、進度、社會效益度等均由相關議會的專業委員會督導評估,連同國家所有收入和支出一併出具國家年度財政報告,定期向全社會報告公佈(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除外)。
6、聯邦各級政府的所有項目開支或發行債券或稅收提案均須經相關議會參、眾兩院均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多數通過。
7、國家政府部門義務性向企業、團體、個人提供諮詢和服務,除收取杜絕浪費的法定工本費外,禁收一切行政管理費、服務費等行政雜費。
第十六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實行以個人所得稅、終端消費稅和高遺產稅、低關稅為主體稅基的現代稅制,但針對特定企業群體或社會群體的懲罰性和導向型稅種稅率例外;普遍的輕稅薄賦是確保民生質量大幅提升與企業得以迅速發展和催生發達經濟共同體的基礎條件之一。
2、國會專有徵收國家進出口關稅立法權和取消關稅立法權,國會立法對通常貨品的關稅稅率原則上應不超過10 %,但針對特定不良國家或特定經貿領域的懲罰性、保護性、導向型關稅稅率不限。
3、聯邦各級議會和政府的涉稅法律或法規須遵循法定比例、相對固定、納稅簡便、低稅率為稅政指南;藏賦予民涵養稅基是國民經濟得以強大的基本原則之一。
第十七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均享有社會福利權。由聯邦、州、縣、社區構成多重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包括:社會安全保障、勞動安全保障、生活安全保障、醫療安全保障,最低收入保障、退休養老保瘴和對特殊需求和災禍家庭以及老年公民、母親、兒童、殘疾公民的特別補助或其它保護性法律措施等,社會保障實施細則由相關議會立法確定。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在建國之初,共產王朝遺害深重國力虧空,百廢待舉、百業待興;國會立法建立全民福利社會須以確保經濟健康發展為前提,應至少留有十五年以上的全民福利過渡發育期;憲法所確立的各項公民福利權益在國民經濟過渡發育期間須依循保障重點、階段遞進、相對節制的穩健社會福利政策;大力發展經濟,積蓄國力;過渡發育期後依據國家經濟實力全面實現憲法所確立的各項公民福利權利和社會福利制度。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權,是建立在與國家經濟實力相適應且與時俱進的基礎之上的,公民福利權的實現程度、實現方式依社會經濟發展階段量力而行,漸進而適度的社會福利是保障社會正義、經濟發展與全民共榮的政制基礎之一。
第十八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是建立在國家領土完整、國家權力統一、聯邦主體平等的基礎之上,聯邦國家權力和地方國家權力的管轄區域、形式、權限、對像等由國會以聯邦《州、縣建制規劃法》立法確定。
2、聯邦州級、縣級政府機構須依循立法、行政、司法分立制衡的憲政結構原理,分別各自獨立行使州級、縣級的國家權力;州、縣議會均實行二院制。
第十九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各級政府行政長官和議會議員均代表一級民意,均無上下級任免權。若有行政阻礙等事宜,唯行政法院裁決之(從制度機制上徹底根除政府政庸無能、官員跑送、媚上吃下、官官相護官場腐敗)。
2、聯邦各級法院法官不受任何干涉地依法獨立判案、陪審團合議決案(特小案除外)、法官終身制,唯錯案失職可依法定程序彈劾而不受免職、轉職或增薪、減薪;如遇錯案賠償,涉案法官須承擔法定比例的經濟責任。
3、聯邦各級政府和行政首長概無超出執行法律和議會授權以外的任何權力,不得濫權或越權;政府的政策建議只能提交議會審議表決通過後再以法律的形式交由政府執行,如遇議會休會或突發緊急事態,政府依《緊急事態法》行之。
4、聯邦各級議會通過的議案須交由同級政府首長簽署同意和法院系統派出機構或特派員的合憲性立法技術審查才可成為法律。
第二十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政黨制度是依據公民的政治結社權而被創立,國家實行開放式政黨制度,聯邦成年公民可根據自己喜好和認可度,但須符合某政黨的入黨條件獲得註冊資格,公民選擇註冊在那個政黨名下即為該黨黨員,亦可自由退出另行註冊,但不能同時成為兩黨或多黨黨員;公民依《政黨法》之法定程序規則可自由組黨、創黨;百黨平等、公平競爭,推動國家政治創新和政治進步。
2、國家禁止地下陰險的以謀求一黨專政私利或某一階級私利而妄圖竊取國家權力和壟斷社會的非法組黨結社行為。
3、聯邦《政黨法》須以黨黨平等、政治公正為黨制基本原則,任何政黨皆須以全民利益和社會正義及國家發展為立黨基礎,任何強調某團體、某階級利益或持有其它偏狹理念的社會團體只能以協會類的名義合法註冊存在,禁止譁眾取寵的蠱惑性投機偏黨、邪黨的註冊成立、變相成立和參加選舉;例如類「工商同盟黨、工農聯盟黨、人民黨、資產黨、共產黨、無產黨、農民黨、工人黨、商人黨、殘疾人黨」等。
4、國家禁止圖謀以暴力改變憲法所確定的民主自由秩序、煽動種族殺戮和宗教仇恨、分裂國家、建立非法軍事組織等非人道的或恐怖主義的非法結社組黨行為。
5、聯邦《政黨法》須在政黨制度機制上為防止政黨淪變成營私護短的利益集團,所有政黨均須禁止宣誓效忠,禁收黨費。
第二十一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國家所有公職向全社會開放。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實行嚴格的公務員錄用標準和考試制度,公務員就職前須宣誓忠於法律竭誠為人民服務,為使公務員不偏不倚保持中立須實行公務員非黨化,由各級行政長官依法委任的輔政團隊除外,確保政府組織結構的公正與效率。
3、國家除民選官員外的所有公務員均實行聘用合同制、績效工資制和末位淘汰制。
4、聯邦各級政府官員、公務員除法定的合理工資和職務津貼外,政府官員、公務員概無其它任何使用公款吃喝玩游等公費招待的權力。
5、任何政黨的黨務、會務費以及人員工資待遇等一切涉黨費用概不得從國家財政支出;所有政黨均須以本黨的公信力依《政黨法》法定的個案募捐最高限額向社會募捐自籌。
第二十二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教育是以真知、真相、真理、真才為基礎的素質教育為主體的民主教育體系,所有教科書必須是符合聯邦《學生教材編撰法》的無黨派偏見或被歪曲篡改的合法教科書。
第二十三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將視民主、自由、人權、憲政、共和、法治為國家價值觀,它也是泛人類的普世價值和世界公理。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得確立為國教,任何政黨意識形態不得確立為國家意識形態;社會團體和任何政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人民主權、憲政法治、公民自由、人權福祉和世界和平是國家的最高價值;任何形式的政治壟斷、社會壟斷、經濟壟斷和文化教育壟斷、新聞出版壟斷等,都將被視為直接違憲暴劫全民的最大罪惡,淪成全民公敵;不管犯罪主體是國家、政府、政黨、企業、團體抑或個人,任何一個聯邦公民均有權起訴或進行反抗。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民主政治原則是國家和社會得以興旺發達的終極原則,任何政黨機構或個人均不得違背民主政治原則,企圖壟斷國家權力,進行專制獨裁復辟,任何一個聯邦公民或團體均有權行使公民所保留的國家主權進行反抗。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30週歲以上的聯邦公民擁有依法購買槍支的權利(須在聯邦槍械管理局購買),聯邦公民申請購買槍支須依《聯邦公民購槍持槍法》的相關條例接受專項背景資格審查和進行專有槍膛線及子彈編碼備案登記,所購槍彈須交由當地非政府組織的槍械協會統一保管並可在專屬靶場內射擊練習,若提供合理的需要持槍理由(包括武裝自衛拒絕非法暴政侵害的理由)並徵得法定人數的三十歲以上鄰居的簽名擔保可依法申請在法定規則和期限內取槍持槍(建國之初邪黨遺毒未盡信仰未立建議十位或以上鄰人擔保,之後國會可據情立法放寬公民購槍持槍限制),為防止非法濫用槍械威脅社會安全,鄰居簽名擔保須負連帶安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1、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防軍屬於國家,是以自願、職業、高薪、優撫為基本構成的現代軍政體系,軍人政治中立,它只效忠於國家和人民;軍隊的天職是保衛國防安全、抗災救險和維護世界和平。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會須通過立法確立軍隊國家化、軍人非黨化、軍職專業化、軍制現代化;宣佈「黨指揮槍」納粹黨衛軍的惡毒意識形態為綁架全民、威脅社會、強暴國家的政治罪惡,絕對禁止人民納稅供養的國家軍隊淪為隸屬效命於某私黨、賊黨、邪黨的私器,框定軍制正義。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防軍是仁義之師、正義之師、和平之師;每個軍人在參軍入伍前,均須宣誓效忠國家和人民,誓言在非對外戰爭的任何情況下和任何人的命令下,均拒絕向任何手無致命武器的人或雖有武器而沒有使用武器的人使用武器,濫用武力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4、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授權每個軍人有權秉持良知拒絕執行非人性的殺人命令或非人道、非正義的軍事行動,有權起義行使公民逮捕權將下此命令的軍官拘捕扭送軍事法庭審判或據情自主執械或繳械罷軍待機作證起訴之。
5、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仁義之師、正義之師、和平之師的民主軍政原則適用於國家所有軍事和准軍事武裝組織以及警衛(察)系統;適用於解體任何時期的一黨獨裁專政或任何獨裁復辟的暴政、盜政、偽政、邪政。
第二十六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是國家最高法律,具有直接可訴性的全國最高法律效力;任何人和任何法庭皆可直接根據憲法條例作為訴訟或判案的依據。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聯邦法律,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聯邦政府簽署的國際條約是聯邦各州法律體系的組成部份,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
4、聯邦各州依據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的條例和精神,結合本州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州的基本法及法律或特別自治州的州憲法及法律。州憲法、基本法(准憲法)和法律限於在本州適用。
5、聯邦國會和地方議會立法皆須以憲法條例和憲法精神為軸心,任何立法如果與聯邦憲法相違背,將被視為立法違法,違憲部份無效。
6、任何法院法官皆須以聯邦憲法條例和聯邦憲法精神為指南,宣誓效忠於聯邦憲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律,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天職,捍衛聯邦憲法和法律及地方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二十六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海範圍包括: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海島、海礁、領海、領空和台灣島及所屬島嶼、領海、領空,亦包括被前偽政權出賣割讓的領土、領海、領空。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每個聯邦公民都擁有與生俱來的主權、自由權、平等權、人身權、人格權、資源權、財產權、發展權、競選權、授政權、公決權、罷免權以及反抗壓迫的權利;且不可分割或轉讓。
第二條
聯邦公民不分種族、語言、文化、信仰、思想、取向、性別、年齡、殘疾和城鄉地域、職業身份、黨團屬性、財產階層、政治地位、社會地位等,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條
聯邦公民有權獲得聯邦各級政府機構公務員一視同仁的平等服務,任何人概無任何法律特權,消滅一切邪惡不公的階級劃分、階級歧視、階級壓迫和階級專政。
第四條
聯邦成年公民均有平等機會競爭擔任國家所有公職公務員的權利。
第五條
聯邦公民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是人的天然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在立法、釋法及行政執法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六條
1、聯邦公民擁有人格、尊嚴、思想不可侵犯的權利,必須受到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2、每個聯邦公民都有權要求其身體、人格、思想的獨立和完整得到尊重和保護。
3、聯邦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上的選擇權是公民個人最重要的基本自由和權利體現形式,它必須在國家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充分實現。
第七條
1、聯邦公民擁有依《政黨法》創立、加入或退出某一政黨的權利
2、聯邦公民擁有為保護自身和團體利益而依《社團法》獨立組建工會、農會、商會、協會的結社權利。
3、聯邦公民擁有創立、信仰、受邀加入、自由退出某一宗教團體、文化團體、功法門派、武術門派的權利以及公開參拜、禮拜、傳道、修煉、實踐和秘密和平聚會的權利。
4、聯邦公民擁有在公共場所遊行示威、和平集會的權利。
第八條
1、聯邦公民擁有創辦報刊、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新聞傳媒的權利。
2、聯邦公民擁有收聽、收看國內、國外的電台、電視台節目的權利。
3、聯邦公民擁有收集、獲得和傳播新聞的自由和禁止新聞檢查的權利。
4、聯邦公民擁有在任何媒體、出版物或公共場所公開發表言論的權利。
5、聯邦公民擁有名譽權、人格權不受侵犯的權利,涉嫌誹謗、詆譭、造謠、污辱、貶損等非人道的、侵犯他人權利的或煽動暴力殺戮、宗教仇恨等濫用言論自由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九條
1、每個聯邦公民均享有社會安全權,在聯邦境內若遇到任何涉及社會安全的人身傷害,均有權追究國家管理責任和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2、聯邦公民均享有獲得良好環境安全生活權利;若受到環境污染傷害均有權追究國家管理責任和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
1、聯邦公民擁有按自己意願選擇任何城市或鄉村為居住工作地而不被戶籍限制隔離、遭受歧視和差別對待的權利。
2、聯邦公民擁有選擇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權利。
3、聯邦公民擁有即將年老故去選擇後事和墓葬方式的權利(墓葬地點、格式則須依《墓葬法》規定行之)。
第十一條
1、聯邦公民均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的權利。
2、聯邦公民擁有要求在足以保障其健康、安全和尊嚴的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權利。
3、受僱工人擁有在被不公正開除時獲得企業補償和法律保護的權利。
4、受僱工人擁有法定最長工作時間限制、法定最低工資限制以及法定休息時間及逾年工作期享用年度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受僱女性工人不得因懷孕和生育的原因而被解僱,擁有在生育後享受帶薪產假和育嬰假的權利。
6、獲准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的工作條件應與其年齡相適應,企業不得以年輕或學徒對其進行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限制的經濟剝削或讓其從事任何有害於其安全、健康、精神、身體、道德等方面的工作。
7、禁止僱傭童工;允許僱工的最低年齡須不低於十七週歲的法定最低離學年齡。
第十二條
1、聯邦公民享有個人私有財產不受任何或公或私而遭受侵犯的權利。
2、每個人都有佔有、使用、處置以及遺贈其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聯邦公民的交通性機動車輛財產均有在聯邦境內所有公路上行駛的權利,高速公路基於安全原因另有國會立法規定的除外(城市公路禁摩、禁低排量皆被視為反人民的政治罪行)。
第十四條
聯邦公民擁有利用自已的知識、能力、財產進行創業經營取得財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
聯邦公民擁有自有耕地和自有住房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無需向國家和政府或其它組織交納任何土地使用費)。
第十六條
1、聯邦農民擁有獲得無稅費農業體系下的平均價值國家財政農業補貼的權利(國家平均價值補貼)。
2、聯邦農民擁有在災荒年絕產或減產時,擁有依法定程序標準申請國家補助或資助的權利。
第十七條
1、聯邦未成年人均享有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保護、照料和基本物質生活的權利;擁有依法定程序和標準申請生活、保健、醫療等國家青少年專項福利的權利。
2、聯邦未成年人均享有人格尊嚴不被侵犯的權利,他們可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而須給予合理的尊重,禁止任何人的體罰或虐待。
第十八條
1、聯邦老年公民享有基本社會福利和特別立法保護;可根據自身狀況和法定程序標準申請在住房、生活、保健、醫療、照料等方面的老年人專項福利,國家尊重老人享受一種有尊嚴的獨立生活及參與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
2、聯邦公民均享有國家退休金的權利,聯邦公民退休金的是由國家老年人生活津貼、消費發票退稅積累、納稅額度年度積分、企業個人養老保險所構成,所有城鄉老年公民均享有老有所養的生活權利(含農民、工人、商人等全體聯邦公民)。
第十九條
國家為了保障人人享有體面的生活,社會弱勢群體將受到聯邦福利、州、縣福利、企業福利等多重社會福利保障;讓每個缺乏足夠生活來源的聯邦公民均享有基本的健康而文明生活的權利。
第二十條
聯邦公民享有獲得住房的權利,需要住房而無購房、租房能力的貧困家庭可依法定程序標準向政府申請廉租房或免費住房。
第二十一條
聯邦殘障公民國家須立法給予特殊保護;可依自身狀況和法定程序標準向政府申請在住房、生活、保健、醫療、照料等方面的國家特別專項福利,殘障公民有獲得社會照顧和職業平等待遇及參加社會生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聯邦女性公民在處於懷孕、生產期間或家庭子女較多者須給予特別的立法保護,可依自身狀況和法定程序標準申請在生活、保健、醫療、照料等方面的婦女專項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聯邦公民在諸如疾病、工傷或者失業時擁有依法定程序標準向政府申請國家專項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聯邦公民有權獲得國家免費的預防性健康醫療或參加商業保險醫療或申請國家個案資助醫療;保障全民皆享有高水準的人身健康保護。
第二十五條
1、國家在藥學和生物學領域,除非根據保障安全的法律程序,由當事人自願和知情同意外;禁止人體實驗。
2、國家禁止買賣人口或買賣活人身體器官或再造克隆人的實驗。
第二十六條
1、聯邦公民若對國家有特殊貢獻,可有權獲得聯邦政府機構代表國家授予的榮譽勳章及其它榮譽稱號。
2、國家授予的榮譽概不附帶任何特權,只限於現有者一代。
3、聯邦公民有權拒絕承認任何團體頒授的貴族頭銜和世襲職位。
第二十七條
聯邦公民擁有從事科學、藝術和學術研究的自由權利。
第二十八條
聯邦公民擁有創辦學校講授自我思想和學說體系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聯邦公民擁有通過各種媒介和手段展現自我和表現才藝的權利。
第三十條
聯邦公民享有根據個人興趣和需要選擇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只要符合入學資格,任何學校均不得拒學。
第三十一條
1、國家在民主教育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適齡少年兒童得到可選擇的合乎地區文化宗教、教學方法、教育理念的多元文化的教育權利。
2、聯邦未成年人均享有全免性國家義務教育的權利(公立學校包括小學、初中、高中的學費、書本費等全由國家義務承擔,大學需考領獎學金,私立學校則市場化運行,確保每一個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不會因無錢上學而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聯邦公民均享有保障其身體、智能和精神得到發展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每個聯邦公民均享有免費使用國家投資的一切公共設施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1、聯邦公民擁有自由出入國境的權利。
2、聯邦公民擁有按自己意願選擇移居任何國家脫離國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1、聯邦公民的婚姻家庭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建立,以夫婦平等權利為根本,在相愛、相合、相親、相攜、相濟的氛圍下得以維持。
2、家庭價值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價值,必須得到高度尊重;結婚自由、離婚自願的自主原則和財產分割、繼承、子女等有關家庭事項的《家庭法》,必須以個人尊嚴、兩性平等、敬老愛幼為基礎而制訂。
第三十六條
聯邦公民擁有名譽權和隱私權;聯邦公民的名譽不得被詆譭、誹謗和造謠中傷,其生活居所、個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交生活必須得到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三十七條
1、聯邦公民的郵件、電話、電子通信的秘密不受非法侵犯。
2、聯邦公民有權要求與其有關的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3、聯邦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在當事人同意或者其它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正地處理。
4、聯邦公民有權使用有關當局收集的關於本人的資料,並且有權提出合理的理由或事實依據對其作出校正。
第三十八條
聯邦公民在相關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和獨立調查機構將採取可能對其不利的措施前都有被傾聽意見和解釋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聯邦公民有權接觸相關政府機構的文件和有關涉及自身權利的文件的權利(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
第四十條
聯邦公民擁有捍衛自由權、維護權益權、瞭解真相權、獲悉知情權、越級陳情權、訴諸法庭權、跨國訴諸相關國際機構權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聯邦公民有權對於任何權利受損、待遇不公以及自己認為某些法律規章的制訂、廢止和修訂或對其它事項有不滿不平情緒時,均有向聯邦各級政府機構和平請願或發出呼籲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因為請願而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對待。
第四十二條
聯邦公民擁有不會因為具有某種思想或政治傾向而遭受差別對待和被歧視的權利以及免受任何權力壓制、政治威脅和政治迫害的權利(唯建國初期納粹極端分子和反人類的暴力邪教極端分子應由國會立法予以適當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
聯邦公民對於由於任何公務員的不法或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均有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聯邦成年公民均有依《陪審團法》參加陪審行使公民審判權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聯邦公民的身體都有不受奴性拘束、苦役、強制勞動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1、聯邦公民的住宅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包括私人非法侵犯和官方警探秘密潛入的方式非法侵犯。
2、聯邦公民的人身、財物、居所、文件、電子通訊不受無理搜查、侵入、監聽、扣留或罰沒;除以正當的法律程序由司法官依照確切的涉嫌犯罪的證據簽發標明搜查地點、搜查理由、搜查事項及暫扣具體物品清單的合法搜查令外,一概不得侵犯。
3、聯邦公民的運輸車輛、船隻和貨物,除以正當的法律程序由司法當局或行政機關依照確切的阻止犯罪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而簽發標明檢查地點、檢查理由、檢查事項的合法檢查令外,一概不得檢查和侵犯。
第四十七條
聯邦公民除作為現行犯可直接逮捕外,如無主管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和確切證據簽發並明確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證,對任何聯邦公民均不得加以逮捕,不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自由。
第四十八條
聯邦公民擁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剝奪在法院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聯邦公民享有絕對禁止警方公務員對涉嫌違法的公民施行拷問、體罰、酷刑和刑訊逼供的權利以及要求法院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
第五十條
1、聯邦各級法官採信的合法口供僅限於在全程不間斷、不剪輯、不惡意重錄或由當事人律師在場的錄音錄像資料方可成為合法證據。
2、經過長期拘留後的口供,亦不得做為合法的呈堂證據。
3、司法訴訟不得採用非法獲得的證據。
第五十一條
1、聯邦公民如作為刑事被告人,須享有詢問所有證人的充分機會,並有使用公費通過強制的法律手續為自己尋求證人的權利。
2、對於無法排除又無法確證的犯罪嫌疑須給予有利於被告的解釋和處理。
3、被法庭判刑的人如認為自己被冤判、錯判或量刑過重或取證不公等均有權要求上級法院依法定程序重新開庭審判的權利(三次重審之後法庭據情有權認為被告人自身認識存在問題或惡意拖延濫用司法資源而拒絕重審);亦有權向法官陳述悔罪和自身特殊服刑困難請求法庭赦免、減刑或監外執行。
第五十二條
1、聯邦公民擁有在本人無能力自行委託律師的情況下由國家義務提供辯護律師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2、國家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逮捕、拘留、審判、羈押均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和人道及不失尊嚴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1、任何人在沒有被法院判明有罪前均享有無罪推定待遇的權利。
2、聯邦司法部門不得強迫刑事被告人自證己罪,刑事被告人擁有不提供與己不利證據的權利。
3、任何人如果被指控犯罪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不得被判罪處以刑罰。
4、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種犯罪重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聯邦公民在被拘禁、羈押後受到無罪宣判時,有權獲得五倍於羈押期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法定國家賠償和為其公開恢復名譽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1、國家實行監管人道化;聯邦公民由於違法犯罪僅限於失去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懲罰。
2、服刑人員享有除失去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外的基本人權,擁有不受任何非人道體罰、刑罰、虐待、污辱人格、貶損尊嚴、卑劣待遇和被強迫勞動勞改的權利;自願勞動必須給予正常而合理的工資。
3、服刑人員在被拘留或服刑期間如果受到任何人身傷害和不公正對待,均有權當即向獄政署法務部門控告或刑滿釋放後追究國家管理責任要求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1、聯邦公民有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2、聯邦公民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3、聯邦公民有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參加選舉及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4、聯邦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5、聯邦公民有愛護自然環境、珍惜動物生命和珍惜財富的義務。
6、聯邦公民有遵守公共道德,救危助難的義務。
7、聯邦公民有善待所有人、所有生命包括動物生命和善待自己維護社會和諧的義務。
8、聯邦公民有贍養孝順老人、扶養關愛孩子、夫妻恩愛相攜、促進家庭幸福的義務。
9、聯邦公民有倡行禮儀、誠信立世、善良為本,宜養柔德、心德、行德、口德,言行均不得傷害他人的義務。
10、聯邦公民有保衛祖國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聯邦公民自十八週歲起即可完全獨立實現其公民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三章 國 會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立法權是全體聯邦公民法律意志的最高體現,它是由聯邦公民通過直接選舉各級議會議員代議立法,將聯邦公民的自由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公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民治基礎。
第二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授予的聯邦立法權,屬於由聯邦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授予的州級、縣級立法權,分別屬於由州、縣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
3、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授予的法律執行監察(督)權分別屬於與同級政府相關的各級議會。
第三條
1、國會眾議院是各州人民直接行使代議立法權的核心組成部份,由各州年滿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每三年直接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組成。
2、國會眾議院須遵循合眾化、非黨化、中立化的議員構成原則,杜絕政黨議會壟斷與黨爭,眾議院議員完全由政治中立的公民自舉(薦)獨立競選的無黨派的民意精英和大眾賢達人士組成。
3、國會眾議院議員所必需的資格是除年齡不滿二十八週歲和年齡不超過六十五週歲或入籍成為聯邦公民不滿10年或跨選區當選之外的任何非黨員公民,均可競選國會眾議員。
4、國會眾議員競選人達到法定自收集公民推舉函數量和位次,可獲得聯邦各州法定的競選宣傳公費資助。
5、國會眾議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屆數不限;每位聯邦眾議員有一票表決權(為換屆過渡首屆國會半數或三分之二議員的任期國會可依議會法例適度延長)。
6、國會眾議員名額議席按聯邦各州各地的人口基數所佔全國總人口數的比例進行均衡分配,但每州至少要有兩名眾議員。
7、國會選舉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選前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每兩百萬人選出國會眾議員一名(須專職);由國會(建國初期可由臨時議會)依所在選區的人口統計數公平分配之。
8、任何一州聯邦眾議員因故出現缺額時,由該州議會眾議院授權該州行政首長任命代理聯邦眾議員,完成餘下任期。
9、國會眾議員在任期即將結束前八十五天由各州議會選舉委員會主持舉行本州選舉,選舉出侯任國會眾議員,侯任國會眾議員提前十五天到國會報到接受任前培訓,準備於前任任期結束當日午時完成交接手續。
第四條
1、國會眾議院議員依法定議員互選程序選舉本院議長、副議長和以本院規則表決選舉其它官員及組建相關常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或專項小組委員會。
2、國會眾議院議長主持本議院會議,在議院表決通過法案、議案或議事表決時概無表決權,唯在議員投票表決的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可由議長自主裁決。
3、唯眾議院有彈劾決定權;唯眾議院有財政撥款權。
第五條
1、國會參議院是各州人民直接行使代議立法權的重要組成部份,由聯邦各州人民直接選舉的國會參議員和特別國會參議員組成。
2、國會參議院須遵循多元參政、議政、督政、輔政與公平政治競爭、精誠協力合作、群策群力群治的民主政治原則,參議院議員主要由贏得選舉的社會各界賢達人士和政黨黨舉(薦)政治精英組成。
3、國會參議院議員所必需的資格是除年齡不滿二十八週歲和年齡不超過六十五週歲或入籍成為聯邦公民不滿10年或跨選區當選之外的任何公民,包括徵得某政黨依法舉薦支持的黨員公民,均可競選國會參議員;國會參議員可連選連任,屆數不限。
4、聯邦各州選民依據聯邦《選舉法》,直接選舉每州均額五名國會參議員。
5、全國各地具備法定人口規模的少數民族,在人口分佈最多的州,每個少數民族可增選一名少數民族特別國會參議員;由該州議會選舉委員會組織該州該民族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6、全國法定規模的十大階層群體代表:農民代表、工人代表、軍人代表、殘疾人代表、受濟人代表、婦女界代表、工商界代表、教育界代表、新聞界代表、法律界代表,可由相關協會、商會、學會、工會、農會等組織機構推舉本行業領域的有參政意願的佼佼者為特別國會參議員,再由各州議會參議院表決優選推舉本州的最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報請國會參議院集各州選派代表優選其一,經國會參議院議員選舉表決得票最多者,呈交總統批准,全國十大階層群體代表可增選共計十名兼職特別國會參議員。
7、聯邦公民若對國家做出特別重大貢獻者、或對人類社會發展作出非凡貢獻榮獲國際大獎者、或具有崇高學術成就的學科領袖的願意參政議政的精英人士;可由相關組織機構舉薦,報請國會參議院審議,通過國會參議員三分之二贊成票表決,呈交總統批准,可成為當屆兼職特別國會參議員(以不超參議員總數的5%為限),若經總統提名和參議院議員四分之三贊成票表決通過或參議院四分之三贊成票集體推舉總統批准,可成為國會咨政院法定議政年齡內的兼職特別終身國會參議員。
8、國會咨政院終身國會參議員人數達到國會參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時,國會和總統不得再選任新的終身國會參議員。
9、國會參議員應是聯邦各州社會精英之代表,凡年齡不滿三十五週歲,或成為聯邦公民不滿十五年,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
10、國會參議員任期五年;每名國會參議員或特別國會參議員均有一票表決權。
11、國會參議員在任期即將結束前八十五天由各州議會選舉委員會主持舉行本州選舉,選舉出侯任國會參議員,侯任國會參議員提前十五天到國會報到接受任前培訓,準備於前任任期結束當日午時完成交接手續。
12、任何一州的國會參議員因故出現缺額時,由該州議會參議院授權該州行政首長任命代理國會參議員,完成餘下任期。
第六條
1、國會參議院以議員互選方式選舉本院議長、副議長和以本院規則表決選舉其它官員及組建相關常設委員會和特設委員會或專項小組委員會。
2、國會參議院議長主持本議院會議,在議院表決通過法案、議案或議事表決時概無表決權,唯在國會參議員投票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可表明意向自主裁決。
第七條
1、國會以政府行政當局提出的錯案追究或判案失公或瀆職失職等確切的法律事實彈劾法官和司法官員;亦或依據有事實確據的公民投訴或民事控告政府官員貪污受賄、濫權亂政、違法瀆職等法律事實彈劾各級行政官員包括總統。
2、彈劾案概由參議院進行審理。彈劾案開庭時,全體參議員俱應宣誓放棄任何黨派偏見或個人私見保持客觀公正的中立立場。若為聯邦總統受審時,須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任何彈劾案的初審宣判須首先經由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贊成票裁決通過。
3、彈劾案的判決權限,僅限於免除被彈劾人所擔任的享有國家機構的公職或某項國家榮譽的資格為限。被彈劾定罪的官員除免職外如觸犯刑律的則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起訴、審判,追究其法律責任。參議院的彈劾判決是否最終成立或執行,須交由眾議院復議,由出席眾議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最終決定。
第八條
1、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國會參眾兩院得依全國統一的《議會議事法》為原則框架議定本院的議事程序和規則等相關事宜。議員合法表達意見的方式依次是秘密或公開的表決和理性平和的發言或有理有節的辨論;議員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受到質詢。
2、依據《議會議事法》,任何擾亂議會秩序、人身攻擊或肢體衝突等都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即由議長立即制止或當場驅逐,經本院議員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可開除議員。
3、國會法定的議事人數是每院議員出席人數過半數,不足法定人數時,須擇日延期開會,國會參眾兩院可按本院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令缺席議員限期出席會議。
4、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二日以上;國會參眾兩院都應保存本院的議事記錄,並隨時向社會公佈,但認為需要保密的部份除外。
第九條
1、國會議員應得到法定的專兼職有別的工作報酬和職務津貼。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刑事重罪外,在其它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或往返於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2、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在當選任期內,概不得被任命或擔任國家管轄下的任何政府行政職務(軍職、航天、科技類的兼職除外)。
3、國會參、眾兩院議員和咨政院終身參議員的法定有效議政資格均不得超過75週歲。
第十條
1、國以民生為本是國家原則的重中之重,一切徵稅議案均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一院提出並通過的議案須經另一院復議通過,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性議案如出席議員表決贊同過半即為通過,如無需法律效力的議案可由本院自決,但須副件呈送總統備閱參考。
2、國會兩院須遵循優先審議另一院復議案和總統提案的原則;國會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議案草案,依其立法性質,可進行必要的立法顧問諮詢,在議案呈送總統簽批前,須由復議院將待批議案草案提交給在參議院設立的由法院系統獨立派駐的立法審查評價委員會進行違憲審查和立法技術評價,立法審查評價委員會應迅速給予立法審查評價(原則上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若有違憲或不合立法技術規範即應附改進理由退回該議院以資改進再行評審(州、縣議會由州議會立法審查評價委員會或縣議會立法審查評價特派員做立法審查)。
3、立法評審通過後,由復議院議長在兩個工作日內呈交聯邦總統。總統如批准該議案,即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簽署,如複雜議案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署該議案;如不予批准,則將該議案連同總統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院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議事記錄併進行復議,可原案(附議院理由)或選擇改進;再由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議長再次呈送聯邦總統。如還不獲批准,則以該院四分之三議員贊成票通過該議案,再將該議案連同總統反對意見一併送交另一議院復議,若經復議院議員四分之三贊成票復決通過,該議案即自動成為法律。
4、凡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通過的每項法律、決議或表決,均須呈送聯邦總統;該項法律、決議或表決必須由總統批准後方可產生法律效力。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後八個工作日內未見總統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即成為法律,若在國會休會而使該議案無法退回的情況下,該議案則不能成為法律。
第十一條
1、國會咨政院是國會參議院的附院,主要為發揮具有治國理政經驗的國家政治精英發揮潛能和餘熱而設立,咨政院終身國會參議員須遵循自願和兼職的原則,議員合法議政年齡最高不宜超過七十五週歲,是由已卸任的聯邦總統、副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以及由對國家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終身國會參議員組成,離任的聯邦總統、副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具有天然的終身國會參議員的資格和待遇;其它則須由現任總統提名,交由國會兩院均三分之二通過或由國會兩院均四分之三表決通過總統批准;即可成為國會咨政院終身國會參議員的資格和待遇;國會咨政院終身參議員可單獨在咨政院議事亦可列席國會參議院會議,國會咨政院終身國會參議員在列席國會參議院會議時,具有除表決權以外的其它各項議員權利。
2、國會咨政院主要的國家職能是為政府或國會提供國家發展戰略規劃諮詢,專題調研,民間私防、民意調查和受理公民提案和民事請願接待,常設國會咨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名,由咨政院終身參議員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3、聯邦公民可通過國會咨政院民意機構直接實現公民提案權(州、縣級的公民提案由州、縣參議院例行審核審議),聯邦公民提案須至少有百人以上的成年公民親筆推舉函即達法定受理資格,千人以上成年公民親筆推舉函即自動獲得國會聯邦公民提案審議委員會審議表決的資格,若該公民提案最終獲得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總統簽署批准成為法律,則以提案人姓名命名該項法律以資鼓勵和紀念。
4、國會咨政院的議案可直接交由國會參議院的立法審查評價委員會例行審查通過後,再交由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後交由總統簽署,若總統未予批准,總統須附反對意見,國會咨政院議案連同總統反對意見一併交由國會參、眾兩院復議表決三分之二通過即自動成為法律。
5、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會咨政院之設置僅限於國會;州、縣議會機構不得此設置。
第十二條
1、國會可根據憲法精神和民主憲政結構的原則,即要發揮大國政治安全之優勢和經濟規模之效應,亦要承具小國政經機制靈活之特性,構建聯邦主義的統而不殭、合而不一、地區如國、獨立自主、多元形態的自由國家的建制結構。
2、國會除必須的全國應統一的聯邦法律外,其它分項細化的立法權應屬於州、縣議會,體現地方高度自治和國家權力核心高度區域化的非中央集權的國家系統結構設計與政治法律思想。
3、聯邦各州、縣議會在憲法條例、憲法精神和聯邦法律的指導下結當地實際,建立健全符合州情、縣情的獨具地方特色的政治法律體系。
4、國會通過立法確定設立最高法院之下的法院系統和監察機構。
5、國會須立法指導聯邦各州議會制定各自治州高度自治的州基本法,由州議會參眾兩院議員五分之四表決通過或州全民公決通過。
6、國會通過立法規劃確定聯邦各州、縣的議會、政府、司法機構之建制、組織、權限等地方建制和立法確立全國統一的《市區、街區居民自治法》。地方建制須依據聯邦整體民主建制為模本和三權分立的分權制衡原則。依循自治州基本法,結當地實際,建立健全符合州情、縣情的地方政治特色。
7、國會和地方議會應制定為行使聯邦國家權力和地方國家權力由本憲法授予各級政府或官員的一切權力所必需而適當的各項法律。
8、國會須授權制定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西藏、新疆、內蒙古的特別自治州的高度自治的州基本法或州憲法(原基本法經地區全民公決通過後可繼續)。
9、國會應根據憲法條例和憲法精神制定聯邦選舉法、聯邦政黨法、聯邦社團法、聯邦物權法、聯邦公司法、聯邦破產法、聯邦稅收法、聯邦土地法、聯邦資源法、聯邦電訊法、聯邦郵政法、聯邦警衛(察)法、聯邦法官法、聯邦獄政法、聯邦教育法、聯邦勞動法、聯邦福利法、聯邦家庭法、聯邦建築基準法、聯邦城建規劃法、聯邦安居保障法、聯邦濟困保障法、聯邦殘疾人就業援助法、聯邦城鄉建設現代化促進法、聯邦城鄉建設規劃法、聯邦農業生產促進法、聯邦環境保護法、聯邦公民權利法、聯邦公營事業法、聯邦州縣建制規劃法、聯邦政府行政法、聯邦軍政管理法、聯邦國家安全法、聯邦國家賠償法等國會認為須全國統一的聯邦法律。若地方法律與聯邦法律相衝突,則適用聯邦法律。
第十三條
1、國會可根據國家整體發展需要,徵收聯邦稅促進國家建設、增進公共福利、規劃國防與償付國債等,稅種與稅率應全國統一。
2、聯邦各州徵收州稅以增進本地區的社會保障和公共福利等,具體的稅種、稅制由國會立法確定之。
3、國會和地方議會須將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切公款收支帳目和財政報告,定期或不定期地經常向社會公佈。
5、國家不得授予任何人以違背公民平等的貴族爵位。凡在聯邦機構擔任有職務者,未經國會授權或同意,不得從任何國家接受任何非禮節性貴重禮物、報酬、官職或任何一種爵位。
6、聯邦政府和聯邦國會共同擁有國家外交權(特別自治州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聯邦各州政府、州議會均不得和外國政府締結任何條約或參加國家級的任何同盟或邦聯。
7、國會和地方議會均不得制定違背憲法條例和憲法精神或侵犯公民權利的任何法律或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8、國會和地方議會須確立憲法或法律規定以外的未明權利屬於公民個人保留的權利,由公民個人自由行使,任何人或政府機構亦不得侵犯。
9、國會和地方議會不得制定違背全國市場經濟一體化的地方保護法、路橋收費法(民間投資依法收取的除外)、外地投資法、外地特別稅法等任何地域歧視性的或地域優惠性的不平等法律。
10、國會授權建立中央銀行、鑄造貨幣、釐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立法規定有關偽造國家證券和通用貨幣的懲罰條例等,未經國會授權任何一州不得鑄造貨幣、發行政府信用券。
11、國會立法保障著作者和發明人和商標擁有者在一定時期內的專利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促進科學、經濟和實用藝術之發展。
12、國會立法授權政府建立全國郵政系統及郵政法規之制定。
13、國會立法處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規章。保護或依法處置屬於聯邦托管的領土或其它財產。
第十四條
1、國會立法確立軍隊國家化,制定管理陸、海、空軍的軍事法律條例;總統依法招募、組建、統帥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防軍;撥款建立或立法扶持民營軍需工廠和後勤保障系統及軍政軍法系統。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國防軍是純粹的人民軍,是純粹的衛國軍,在國家受到入侵威脅時,國會可向總統呈批宣戰提案或總統請求國會宣戰授權,若獲批准或通過即可向敵國宣戰。
第十五條
國會和地方議會立法或授權建制必須遵循民主憲政十六大原則:
1、確立人民主權原則;
2、確立民主憲政價值原則;
3、確立民主制憲的代議公決原則;
4、確立公民完全民事主體地位原則;
5、確立政府民選的節段代理治權原則;
6、確立憲法法治原則;
7、確立有限政府原則;
8、確立民為國本和虛位國家原則;
9、確立人位民主和公民國家原則;
10、確立代議制議會民主原則;
11、確立國家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12、確立違憲司法審查原則;
13、確立法定程序原則;
14、確立憲法司法化和法內權利皆可訴個案實現原則;
15、確立法外權利公民個人皆保留原則;
16、確立人權保障與公民幸福為終極目標原則。
第四章 總 統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全國人民以直選方式委託代理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核心代表,聯邦行政權屬於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總統任期為五年,總統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以上(含接任或代理),副總統的任期與總統的任期相同。
第二條
1、總統和副總統競選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A、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本土出生的公民。B、須在國內居住滿二十五年以上。C、年滿四十週歲以上。
2、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公民即可作為自舉(薦)獨立侯選人或由政黨預選提名作為黨舉(薦)聯名侯選人報名參選。自舉(薦)侯選人須自己徵得一千位以上的合法選民的正式親筆推舉函方即可作為獨立侯選人參加總統競選,黨舉(薦)侯選人則應自由組成主副侯選人聯名報名參選(限每黨主副各一名侯選人)。
3、自舉侯選人依所獲推舉函數的全國第一名(可組合競選亦可獨立參選)和黨舉侯選人依各政黨註冊黨員數的前兩名(兩組競選組合),可獲得國家公舉候選人的資格,國家公舉候選人可獲得法定的統一格式的媒體競選廣告資助,其餘侯選人可按統一格式自費刊登平面媒體競選廣告(發表自撰政治理念與治國方略的論文不限)。為使競選公正,聯邦《選舉法》須規定任何官員不得利用行政資源為任何人輔選以及各侯選人的平面媒體競選廣告量須均等(平面媒體外的競選宣傳方式依各候選人競選募捐能力自由行之);為使選舉理性,禁止候選人使用容易導致選民以貌取人的電視辯論和動態影像類競選宣傳;聯邦《選舉法》確定的闡述性非動態影像類的電視或網絡競選宣傳不在此限。
4、侯選人只許發表自己政治理念、政策主張和理性承諾,概不得惡意人格貶損和人身攻擊任何其它侯選人,否則,聯邦選舉監察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侯選人資格。
5、黨舉侯選人如當選總統、副總統,當選總統、副總統就職後最多僅可保留黨員身份而須辭去政黨職務,實行黨政分離,禁絕黨政合一。
6、為確保全國政通人和、規避黨爭,聯邦政治選舉不得設置選舉執政黨,地方侯選人須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加地方競選(港台地區或立法通過的特別自治州不在此限)。
第三條
1、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程序選舉產生:聯邦各州行政當局依據國會全國大選啟動法案和聯邦《選舉法》之規定,首先向社會發佈選舉令,進行選民登記,發放選民證;依照本州合法登記的選民人數(流動人口按居地原則就地登記選舉),將國家統一印製的選票的分發至各縣、市、街區的投票站,在統一時間組織選民進行投票,投票結束後,封存一次性票箱和膠帶送交縣議會驗票,開封驗票時間縣法院公證員、議會選委監察員、政府監選員、統計局統計員均須同時在場監督驗票,統計結果出來後,按期上報州議會,州議會按期匯總上報國會,國會按期公佈選舉結果。
2、達到全國登記選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率即為選舉成功有效。總統侯選人得票最多的達到全國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總統,競選聯名副總統候選人為副總統。
3、如總統侯選人得票數均未有人超過全國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得票最多者若為黨舉候選人可選擇(選舉初步結果公佈後的三日內)從得票次多前三名候選人中可協商選擇一個政治理念較為合意者為選後組合,此種選後組合方式以兩人得票數相加超過全國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為前提,得票數最多者為總統,被選擇組合的主候選人為副總統(原聯名組合的副總統候選人自動失效)。
4、如總統侯選人得票數最多者無意或未有合意的選後組合者,須舉行第二輪投票,由第一輪得票最多的前兩名(組)對決,得票最多的主副聯名候選人是分別是總統、副總統。
5、獨立候選人須自得全國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則可當選總統,當選總統從得票次多的前三名中挑選一名政治理念合意者提名為副總統,但須征的國會參眾兩院過半數表決通過,若未獲通過或當選總統無意從得票次多的前三名中提名副總統,則由國會參、眾兩院各選舉兩名副總統人選供當選總統挑選一名政治理念合意者為副總統;獨立候選人不得選擇選後組合方式。
6、國會依《選舉法》確定全國一致的大選時間和封票、驗票、匯總、宣佈結果的日期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1、總統就職典禮儀式上,總統須鄭重宣誓:「我莊嚴宣誓,我時刻牢記捍衛聯邦公民權利是我的神聖職責,忠實履行聯邦總統職務,貫徹和捍衛聯邦憲法和法律,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恪盡職守,竭誠為全體人民服務」。
2、國會可應總統之請,由參議院選舉三名國務院總理侯選人供總統選擇任命,總統亦可在這三人之外自由提名任命,自由提名任命須徵得國會兩院過半數表決同意;總理協助總統行政理政,總攬統籌聯邦政府各院運作,總理的每項行政決策均須呈交總統附署或批准(總統特別授權的除外)。
3、總統可徵得國會參議院過半數表決同意。任命司法院院長、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聯邦調查局局長、聯邦警衛(察)總署署長、民政院院長、軍政院院長、外事院院長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官員。
4、若遇總統任命之行政官員在執政中途出現不宜或不合,總統可書面提請國會參議院辭換不合官員重新任命,總統重新提名任命之官員須經國會參議院表決通過方為合法有效。
5、總統為國家陸海空軍和所有預備役准軍事組織的總司令。總統得令各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總統有權對危害國家的犯罪行為頒賜緩刑或國家特赦,但彈劾案除外。
6、總統在卸任或遭彈劾以後不得再次參加總統競選或再謀求擔任聯邦政府的任何行政職務。
第五條
1、總統在任期內,如發生總統被免職、亡故、辭職或因疾病喪失履行總統職務的能力時,應由副總統接任總統職務。若總統和副總統兩人均被免職、亡故、辭職或疾病喪失履行職務之能力時,得從國會咨政院選舉出代總統侯選人接任餘下任期,代總統侯選人須經過國會參、眾兩院表決通過即可代理總統職務。該議員代理總統職務直到總統向國會參、眾兩院書面聲明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2、總統在任職期間,應得到法定的工資報酬和職務津貼等,總統的工資報酬和職務津貼等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接受任何其它報酬。
3、總統經徵詢參議院出席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有權締結國際條約,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
4、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但這些委任需於參議院下期會議結束時期滿。當副總統職位出缺額時,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批准後就職。
第六條
1、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可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的施政舉措、立法建議或法律提案供國會審議。在總統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召集國會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商議國家事務。
2、在國家遭到突然性、毀滅性的核攻擊情況下,總統可依國家緊急事態法自主決策即刻行使國家自衛權。
3、總統接見大使和外國元首或其它政府高級官員;負責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和法律的切實執行。
4、總統、副總統和國家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濫權、瀆職或其它有事實確據的罪行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5、為杜絕黨爭亂象的發生和防止在野黨的政治投機,保持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總統、副總統除因罪責彈劾外,不得嘩眾簽名罷免或議會表決罷免。
第七條
1、聯邦總統在執政期間,如出現總統執政行為明顯背離主流民意和違背競選承諾、或總統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總統具有事實顯明的違逆法治的獨裁傾向、或總統執政能力低下,但均沒有構成罪責不足以啟動彈劾程序的情形下;國會參眾兩院均三分之二贊成票表決通過可向總統送達《國會告誡總統議案》,書面告誡總統(須列明告誡目的和告誡理由),在通過三次書面告誡後總統仍一意孤行或不能明顯改進的情況下;這時國會可提出准內閣制的《總統輔政團法案》。
2、《總統輔政團法案》在國會參眾兩院均四分之三贊成票表決通過後即生效,總統即應暫停行使總統職權。
3、《總統輔政團法案》生效後,國會應迅速在國會參眾兩院各選出三名總統輔政官,組成包括總統在內的七人總統執政團(兩院議長、副議長均不得擔任輔政官),集體商議表決共同行使總統職權,總統和各輔政官均有一票表決權。
4、所有提出或待批議案仍須首先呈交總統,但總統個人無擱置或否決權,總統輔政團成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合法提出或簽署總統權限內的各類法案。
第五章 司 法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司法權,是實現社會公正和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司法獨立和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靈魂,民主司法是將國家、政府、企業、團體、個人立於一個不偏不倚的平等主體地位。任何主體違法違憲必須同等地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在雙方均有錯責的情況下傾向於弱勢的司法道德和法律正義。
第二條
1、本憲法將國家司法權授予聯邦最高法院。
2、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憲法的解釋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
第三條
聯邦最高法院依《法院法》設立聯邦巡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聯邦行政法院、聯邦民事法院、聯邦刑事法院等聯邦法院系統。
第四條
1、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國家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民與民之間的訴訟、民與國家之間的訴訟、民與政府之間的訴訟、民與外國人或涉外機構之間的訴訟和其它國會認為可以延伸的司法領域內的訴訟。
2、公民陪審團是公民直接行使審判權的機制平台,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公民陪審團審判(軍法和極小案除外);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內舉行,特殊情形下由國會以法律規定的地點舉行。
3、叛國罪的概念僅限於同國家作戰或依附於敵人或給予其敵人以幫助和支援的行為。對於叛國罪的定性,除非兩個以上的證人對同一明顯的叛國行為的進行作證或本人在公開的法庭上的自行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4、法官為終身制、高薪制、定職制,不遇錯案或不公遭彈劾概不得免職或轉職。在規定時間內的法定工資待遇不得增加或減少。
第五條
1、聯邦各州須對它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國會須立法規定州級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和法律效力。
2、聯邦各州如有被控告犯罪的人,如逃離案發州而在它州被捕獲時,應通知案發州司法當局,由案發地司法當局押解回對罪犯有管轄權的案發州。
第六條
聯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系統尊重和承認特別自治州(區)依法保留的固有法律條例和法律秩序及法院設置。
第六章 聯邦自治州、特別自治州(區)、自治縣、自治市、街區
第一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聯邦各自治州、特別自治州(區)(簡稱州)政府和議會,是聯邦各州人民行使州級地方自治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由聯邦各州成年公民通過直接選舉州議會參、眾議員的代議立法和直接選舉州長代理執政的方式,授權州議會和州政府分別依法代理行使州級立法權和行政權;它是聯邦各州公民行使州級國家權力的政治基礎。
第二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聯邦各州,均須遵循聯邦主體結構平等的建制原則,享有聯邦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聯邦各州議會有權根據本地區狀況制定地區性法律、法規,地區性法律、法規不得與聯邦法律相衝突並僅限在本州適用,各州議會和政府均有尊重和執行聯邦法律法規的義務。
2、州議會、州政府須以聯邦國會和聯邦政府為建制體制模本,但須遵循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原則,依法設置州議會參、眾兩院、監察院,州政府行政院、檢查院等政府機構;依法設立州高等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司法機構,獨立掌管地方警衛(察)機構和地方保安機構;州長當選受任後經州議會表決通過可任命法定的輔政官員,詳盡建制以聯邦《州、縣建制規劃法》行之。
第三條
1、聯邦以國家的名義保證聯邦各州實行民主憲政和共和政體,享有聯邦的建制規劃和聯邦福利,保護各州免遭入侵;並應州議會或州行政長官(在州議會不能召集時)之請求平定內亂。
2、聯邦特別自治州和特別行政區因歷史政治原因可執行原基本法,亦可通過本州本地區全民公決廢除另立新的州基本法,台灣自治州經全民公決後可另立州級憲法,可保留現有的政治結構和法律秩序,可在法定期限內免征聯邦稅(在免稅期間不享有聯邦福利),包括保留現有軍隊負責本地區的國境安全防務;州基本法或州級憲法均不得與聯邦憲法條例和憲法精神相違背。
3、若有原屬外國的領地向國會申請加入本聯邦;經國會兩院均四分之三同意可成立新州,新州將和其它州一樣享有聯邦的建制規劃和保護與福利,但須承擔和它州同等的義務。
4、聯邦各州作為緊密型永久性整體不得分割而獨立,任何一州不得以任何形式脫離聯邦或自行分割合併組成新州;新加入的州在五十年內亦不得脫離聯邦,唯原屬外國的新州可在51——70年時段內通過一次性州全民公決可選擇脫離聯邦而獨立,若新州公決後過半多數選擇仍歸屬聯邦或加入聯邦滿70週年未予公決,經國會審議批准可接納新州為正式聯邦領土屬地,新州正式成為聯邦屬地後則被視為中華聯邦的永久性主體之部份不得再行獨立,聯邦各州均有維護聯邦主體結構統一完整的義務。
第四條
1、州議會眾議員是各州人民直接行使州級代議立法權的核心代表,是由各州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每三年直接選舉產生的州議會眾議員組成,單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州議會參議員是各州人民直接行使州級代議立法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由各州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每五年直接選舉產生的州議會參議員組成,單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3、州議會參、眾議員是州轄各地社會各界精英之代表,凡年齡不滿三十週歲,或成為聯邦公民不滿十年,不得擔任州議會參、眾議員。
4、州、縣級選舉均不設名義執政黨或參政黨;候選人均須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加競選。
第五條
1、聯邦各州州長是各州人民以直接選舉方式委託代理行使州級國家行政權的核心代表,州長是該州的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州政府,任期為五年,州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以上(含接任或代理),副州長的任期與州長的任期相同。
2、州長和副州長競選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A、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本土出生的公民。B、須在聯邦境內住滿二十年以上C、須在該選舉州內居住滿十年以上。D、年滿三十五週歲以上。
3聯邦各級政府是以完全的人民至上為基本政治原則,實行以公民意志為主軸的政府服務評價系統,聯邦州級政府公務員法定比例的績效工資來自各轄縣政府社區服務的居民平均綜合滿意度評分;如本州各縣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縣居民平均綜合政治滿意度評分連續兩年低於70%,州議會可據此提出州長彈劾案,重新選舉新州長。
第六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各州的州轄各自治縣(簡稱縣),是本縣人民行使縣級地方自治權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是由各縣成年公民通過直接選舉縣議會參、眾議員的代議立法和直接選舉縣長代理執政的方式,分別依法獨立行使縣級立法權和行政權;它是聯邦州轄各縣公民行使縣級國家權力的政治基礎。
第七條
1、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聯邦州轄各縣,均須遵循地方建制主體結構平等的建制原則,享有地方主體結構平等的法律地位。聯邦各縣議會有權根據本地區狀況制定實務性地方法例、法規,地區性法例、法規不得與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相衝突並僅限在本縣適用,縣議會和政府均有尊重和執行聯邦法律法規和州法律法規的義務。
2、縣議會、縣政府參照州議會、州政府為建制體制模本,但須遵循更為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原則,依法設置縣議會參、眾兩院、監察院,縣政府行政院、檢查院;縣法院、行政法院等政法機構,獨立掌管縣級地方警衛(察)機構和地方保安機構;縣長當選受任後經縣議會表決通過可任命法定的輔政官員,詳盡建制以聯邦《州、縣建制規劃法》行之。
第八條
1、縣議會眾議員是各縣人民直接行使縣級代議立法權的核心代表,是由縣轄區域內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每三年直接選舉產生的縣眾議員組成;縣眾議員除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外,均為兼職,單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縣議會參議員是各縣人民直接行使縣級代議立法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由縣轄區域內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每五年直接選舉產生的縣參議員組成,縣參議員除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外,均為兼職,單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3、縣議會參、眾議員是縣轄區域內社會各界精英之代表,凡年齡不滿二十六週歲,或成為聯邦公民不滿八年,在當地居住不滿五年,不得擔任縣議會參、眾議員。
4、縣議會參、眾兩院分別各常設常務委員會,處理本院日常事務;如遇有本縣區域內事務性議案等事宜,召集縣議員開會議事表決議案。
第九條
1、聯邦州轄各縣縣長是各縣人民以直接選舉方式委託代理行使縣級國家行政權的核心代表,縣長是該縣的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縣政府,任期為五年,縣長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以上(含接任或代理),副縣長的任期與縣長的任期相同。
2、縣長和副縣長競選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A、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本土出生的公民。B、須在聯邦境內住滿十年以上C、須在本縣內居住滿八年以上。D、年滿三十週歲以上。
3、聯邦各級地方政府是以完全的人民至上為基本政治原則,實行以公民意志為主軸的政府服務評價系統,聯邦州轄各縣基層政府公務員法定比例的績效工資均來自政府服務轄區內每個成年公民綜合政府服務滿意度的評分;如該縣居民平均綜合政治滿意度評分連續兩年低於70%,縣議會可據此提出縣長彈劾案,重新選舉新縣長。
第十條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聯邦公民自治市區和街區,均由聯邦和州財政依法撥款完全由當地居民依據聯邦《市區、街區居民自治法》直接自治,它是實現公民社區自治和公民社會的體制載體之一,聯邦公民可通過直接選舉市長、街長或直接參與社區管理的方式實現其政治意志;它是聯邦公民直接行使社會管理權利的民治基礎。
第十一條
1、市長、街長是聯邦公民直接行使社區、街區事務管理權的服務代理人,由各市區、街區擁有選舉權的居民每三年直接選舉產生市長(可兼職)和兼職街長,單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市長、街長所必需的競選資格是:(1)二十五週歲以上常住本市區內滿4年的公民;(2)入籍成為聯邦公民且常住該選區內滿五年以上的移民;均可依《選舉法》法定的自舉(薦)或居民聯名舉薦選舉程序,報名競選市長、街長。
3、市長、街長的年終須依法向所在市區、街區的每戶居民寄發政府服務綜合評價卡並附回郵專用信封和郵票,居民逐項填好回寄縣議會政府服務監察評價委員會。
4、如市長、街長的社區綜合服務評分居民滿意度連續兩年達不到70%,市長、街長即自動失去市長、街長的法定資格,重新選舉新市長、街長。
第七章 聯邦權力機構設置
第一條
1、國會——(立法)——州、縣議會。
2、監察院——州、縣監察局。
3、總統——(行政)國務院總理——下轄民政院、文政院、行政院、外事院、司法院、檢察院——下設部、署、局。
4、軍政院(軍政院直屬總統統率和國會監管)。
5、聯邦最高法院——(司法)下設各級地方法院
註:1、2為立法(兼立法監察), 3、4為行政(司法院僅限法律執行權), 5、為司法。
第二條
1、聯邦首都(待定)
首都:北京。副都待定。
第八章 國旗、國徽、國歌
第一條
國旗(待定)
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的國旗由藍、紅、白三色組成。藍色象徵著民主、法治、人權、憲政、公平和正義。紅色象徵著真誠、堅強、創造、發展、富有和強大。白色象徵著和平、自由、博愛、智慧、美麗和神聖。三種顏色相互輝映,共生共榮,向心凝聚。中間為一輪太陽普惠中華大地。
第二條
國徽(建議待定)
由三十二個顆閃爍的金星組成星輪外環,環內上部是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中文國名;(閃爍的金星代表組成聯邦的原32個州),星環內左面有一隻綵鳳和右面一條金龍撫擁一個盾牌(龍鳳象徵中華兒女和龍鳳呈祥,盾牌象徵國家追求自由和平);盾牌由十字線分成四個格,格內有中國古代四大發明的標誌物,綵鳳口銜一綬帶,上書「民主、自由、人權」,金龍口銜一綬帶,上書「聯邦、法治、共和」;盾牌下由蓮花座承托,(象徵國家吉祥富有和生機盎然);綬帶上方有一輪金色的太陽(象徵上天賜愛中華),太陽三十二條射線代表組成聯邦的的原三十二個州。
第三條
國歌《中華頌歌》(建議待定,望由詞曲專業人士修定)
巍巍中華,我們的祖國,屹立在世界東方。她有五千年的燦爛文化,她有五千年的耀世年華,她有五千年的不朽神話!
我們的祖國啊,我們的夢鄉,你是個神奇的地方。礪志奮鬥,創造生命中的神奇,讓母親的夢想成真,再創世界興國奇蹟!
我們的大中國啊!我們的希望,我們的理想,你是個播撒希望和實現理想的地方。春回大地,自由中國榮耀誕生,傳遞自由聖火,照亮世界的每個角落! 胸懷世界,自由夢想榮耀人類未來,自由中國的夢想必將實現!
結 語
本憲法須經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全體公民公決通過方可生效;本憲法未經全民公決不得做重大修改。一般性的憲法修正案須由國會兩院均有三分之二議員認為有必要修憲時,才應提出憲法的修正案;憲法修正案須經國會兩院均以五分之四多數通過方可符合修憲程序而發生憲法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