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华夏联邦共和国宪法

序言 
     我们华夏联邦共和国的公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共和国,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华夏联邦共和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共和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 众议院应由各省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省选举人应具有该省省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共和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省当选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共和国所辖各省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共和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五十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省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任何一省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省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 共和国的参议院由每省的省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省省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省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省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共和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省当选而并非该省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共和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 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共和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各省省议会应规定本省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 ;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两院议员对於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於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 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 ; 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 ; 在共和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 有关徵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 ;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共和国总统 ; 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 ,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共和国总统 ; 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共和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 ;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共和国内应划一徵收 ;以共和国的信用举债 ;管理与外国的、省与省间的贸易 ;制定在共和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 ;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 ;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品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共和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省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省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对於经省议会同意,向省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 ; --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共和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第九款 对於现有任何一省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八百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省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有关商务或纳税的条例,均不得赋予某一省的港口以优惠待遇 ; 亦不得强迫任何开往或来自某一省的船苹,驶入或驶出另一省,或向另一省纳税。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 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共和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共和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 各省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省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省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任何省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省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得和另外一省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华夏联邦共和国总统。总统任期五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省应依照该省省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省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省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省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共和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省为单位,每省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省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省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共和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共和国政府和任何省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共和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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