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台灣前期武裝抗日與《土罪招降策》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的《台灣前期武裝抗日運動有關檔案》,曾敘述:日軍攻陷台南城後,整個台灣表面雖已完全底定,但各地義軍依然同聲附和,抱玉石俱焚心念,廣邀義士,展開規模大小不等的抗日活動,他們前仆後繼,奮不顧生的民族精神,著實讓日軍警疲於奔命,寢食難安。此書並列出從光緒二十一年起至光緒二十八年止的大小不等抗日活動表,現將與台南縣有關的抄錄如下:
光緒二十三(一八九七)
‧十一月十二日:林少貓(林義成)擊斃台南管內大目降(台南縣新化鎮)之憲兵屯所長。
‧十一月三十日:義軍襲嘉義縣鹽水港辦務署,戮其署長以下多人。
光緒二十四(一八九八)
‧四月二十二日:日人發動討伐據台南、嘉義間番仔山寨之義軍。此地為過去陳發據以抗日之地,繼者有阮振等。日軍於五月三日佔領金山,數年後,此地始告無事。
光緒二十六(一九○○)
‧一月一日:義軍襲擊麻豆辦務署。(見林朝炭、林朝處一文)
‧一月八日:不明系統抗日軍百餘人攻林鳳營警察派出所。
‧二月二十一日:日軍第三旅團,分七路進攻據台南縣番仔山險要之抗日軍,義軍田廷、胡細漢等率義民數百人,日軍費整月時光,始將其擊潰。
光緒二十七(一九○一)
‧十一月二十三日:晨,賴福來、黃茂松、劉榮等率三百餘人加以黃國鎮、林添丁、阮振等之舊同志數百人,分三隊,攻入樸仔腳,戮其支廳長庄崎,郵政局長宮下及其眷屬及鈴木公醫,庄內日人幾被殺絕。
‧十二月間:日方動員嘉義、鹽水港、台南、鳳山、阿緱、蕃薯寮六廳之警察及第三守備隊協討山地據放弄山寨之高茂松等,至翌年四月,始被平定。
光緒二十八(一九○二)
‧四月十五日:鹽水港廳,在店仔口將阮振擒殺。
《台灣前期武裝抗日運動有關檔案》亦將此期為何戰事連連原因作一探討:「日人初侵台灣,急於戡定全島,漠視民族精神之價值,對我民情風俗、歷史文化復缺乏認讀,是以樺山總督強行圍剿政策,非僅罔效,反益剿益多,益戰益熾,有如潦原熊火。」
上頭例舉的戰事中,台南縣在這段時間抗日活動,所佔比例很低,不知是台南縣較溫順,或是少了領導者的關係,細觀列舉的抗日活動,阮振義士的事蹟就佔了三處。
阮振,台南縣店仔口庄人,生年不詳。勇敢善鬥,富正義感,愛打抱不平,喜自由、獨立。日人據台後,忍受不了日本殖民暴政的壓迫,在強烈民族意識的驅使下,加入陳發抗日組織。
陳發以台南、嘉義間的蕃仔山寨(位於台南縣楠西鄉與嘉義大埔鄉交界處的山岳地帶)為根據地,他早在日據前就稱霸此地,儼然是此地的首腦,清政府為之大傷腦筋。台灣巡撫劉銘傳曾出兵圍剿,無功而返。有一日陳發下山採購物品,碰巧被清朝官兵逮個正著,但清政府不敢殺他,怕他部屬報復,擾亂治安,將其流放到「澎湖」管訓。陳發在澎湖管訓期間,心情「鬱卒」,時有潛逃返回台灣的念頭。直至中日甲午之戰,日清條約簽訂之際,時局混亂,也不知是清政府故意釋放或是潛逃,一八九五年五月陳發再度返回稱霸蕃仔山。
有人謂,回到蕃仔山的陳發,興起一股強烈民族意識,領導部屬抗日,是由「地霸」轉型為義軍的典範。亦有人持反對意見,「鐘鼎山靈各有天性,不可強也」,地霸就是地霸,抗日是不滿日本人佔領他的地盤。姑且不論其內心世界,陳發的確在「抗日」。一八九五年十月,陳發的地盤即被日軍清剿,轉投效嘉義縣大埔鄉溫水溪的黃國鎮。翌年二月,陳發被日軍砲擊而亡。
陳發戰死後,取代他地位的有二位,一位是阮振,一位為蔡愛。他倆照樣以蕃仔山做為抗日基地。連絡各地義民,襲擊各地日軍守備隊及辦務署。襲擊守備隊和辦務署好像成義軍抗日的目標,其因正如日民政單位責罵軍方:「玉石俱焚,慘無人道之集體屠殺,以及整庄焚燬之強橫蠻行,比比皆在妨礙民政之推行。」軍方也批評民政單位:「待民過寬,處事無能。」戰爭難免有死傷,苦主一定會想辦法替自已的親人、部屬、同儕……報仇,怨怨相報的牽引下,不管是義民、日軍警都一樣,想殲滅對方,是報仇,是職責,或是民族意識……。
一八九八年四月初,日軍大舉進攻番仔山寨。阮振率眾抵擋,但在武器、人員訓練等種種因素下,潰退到金山。「二十二日,日軍出動大批軍警圍攻,阮振督眾阻擊。至五月三日,日軍開砲環攻,阮振部隊無力堵禦,始棄金山而去,未幾,日軍撤離,阮振率眾還據基地,出沒各繁榮重鎮擾亂治安,日軍數次圍剿,均不得逞,後採懷柔手段,遣人說降。」
寫到「說降」,就該談談兒玉總督就任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匪徒刑罰令」,後藤民政長官認為只靠武力無法平定台灣,又依據「匪徒刑罰令」第六條制定的「土匪招降策」。
匪徒刑罰令】全文七條,茲列抄主要條款如左:
第一條:不問目的如何,凡為達目的而以暴行或脅迫,結合人眾者,以匪徒論罪,依左列區別處斷之。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謀議或指揮者處死刑。
三、隨從或雜役者,處有期徒刑或處重懲役。
第二條:前條第三項所記載之匪徒,有左列行為者處死刑。
一、抵抗官吏或軍隊者。
二、放火燒毀房屋、船舶、山林、火車、橋樑者。
三、毀壞交通標幟,以致發生危險者。
四、毀壞電報、電話者。
五、殺人或強姦婦女者。
六、搶劫他人財物者。
第六條:犯本令之罪,而向官府自首者,依情節減輕或全免其刑責。免刑時附五年以下之監視。
土罪招降策】要點
一、投降者既往不咎。
二、欲投降者給與投降準備金。
三、投降後給與土木工事等工作,以保障其生活。
綜觀「匪徒刑罰令」,再看看「土匪招降策」,實令人動心,不但給與金錢,又有工作,各地義民心想,時局已定,隻手難回天,處此紛亂又不安全的環境裡,如能有一優渥的下台階,何樂而不為?阮振在此情況下,動了心,翻然就撫。但轉過頭來看看被「招降者」下場,始知日本總督府笑裡藏刀。
總督府曾向日本國內表明的:「此所以馴服無知之土匪,出於一時之權宜者;一旦獲取歸順之果,所謂條件云者,自然成空文矣。」
阮振看清日本官方的真面目後,繼續陰集同志,準備再度出擊,殊不知日軍早有防備,先制其先,一九○二年四月十五日(《台南縣志》謂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出動大軍,包圍店仔口(台南縣白河鎮),阮振率領同志再次拒捕,終被擒處死。

阮振被招撫後,同儕或是一般民眾對此事的看法,心知肚明,是非曲直,盡在人心。及後,阮振重返金山,繼續當他的「山寨主」,仍了悟日人招降把戲,即時煞車,幸運的沒像「一九○二年五月四十五日,日人在斗六廳舉行所謂歸順式,會場周圍埋伏機關槍隊,張大猷等抗日同志二百六十餘人被誘殺。同時在林圮埔、崁頭厝、西螺、他里霧、內林頭厝,亦舉行此式,每會場均有數百人抗日志士,竟皆在無抵抗中,飲恨被戮,無一倖免。」死得不明不白,最起碼,阮振死得很有尊嚴,堪稱台南縣抗日英雄也,《台南縣志》有其小傳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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